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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建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8)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
(9)矿井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
(10)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
(11)各种证照过期或不健全,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工程进行劳务承包的;
(12)煤矿未及时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的,未及时取得或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
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和营业执照的;
(13)矿井在生产经营区内存在可能导致人身伤事故或者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其他重大安全隐患。
(14)上级或各级地方安全部门检查中提出,经查属实的,职工举报提出,由集团公司及以上安全部门界定确认的。
5.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责任部门予以黄牌警告:
(1)产生重大安全隐患,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不及时汇报,强行组织生产作业的;
(2)在施工经营区域内存在上级单位检查中查出,本矿未查出或未列入整改计划的重大安全隐患的;
(3)存在煤业公司检查中查出,本矿未列入整改计划的重大安全隐患的;
(4)存在群众举报经查属实,本矿未查出或未列入整改计划的重大安全隐患的;
(5)未实现年度安全目标管理考核指标。
6.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相关部门予以经济处罚,取消当年度评先评优的资格:
1、对上级部门挂牌督办的重大安全隐患整改不力的;
2、年度内被集团公司黄牌警告一次或被上级单位通报批评的。
6.对重大安全隐患责任人的问责:
(1)生产重大安全隐患,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强行作业的责任人给予留用查看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
(2)产生重大安全隐患,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不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强行组织生产作业的责任人给予免职处理或撤职
处分;
(3)产生重大安全隐患,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不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隐瞒、谎报、迟报的责任人给予行政记过或行政
记大过处分;
(4)对重大安全隐患未按“三定”(定时间、定措施、定责任人)要求整改的责任人给予行政警告或行政记过处分。
7安全生产事故问责
(1)矿井发生一次死亡生产责任事故的,按照上级管理部门相关程序追究处理。
(2)发生非死亡生产责任事故的,由安监站进行事故责任人约谈。内容包括:主要听取事故发生经过、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情况
,事故性质、原因分析及教训,重点是采取的措施、强化安全责任等方面的汇报。同时对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告诫。
被约谈对象应该准备书面材料和必要的图纸。
(3)约谈原则上在事故发生、事故等级、事故性质确定后10 日内进行。
(4)约谈时,应安排专人记录,形成约谈纪要并及时发送被约谈单位;
(5)约谈后,被约谈单位应在15日内将约谈要求贯彻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
(6)事故责任人所作检查,对事故责任人的约谈,对事故科队的经济处罚以及对事故责任部门的通报批评由安全、工会、劳资
、财务等部门组织并监督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