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门户网站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推进政务信息公开、党务信息公开、服务社会公众、宣传财政工作;推动财政局门户网站建设水平,促进依法理财,打造阳光财政,加强财政与社会的沟通,实现网上政务公开,党务公开,提供网上便民服务,推动电子政务工作的开展,推进依法行政。特建立县财政局门户网站。
第二条为了确保财政网安全高效运行,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财政网的建设宗旨是:宣传财政,推进政务公开,党务公开,服务人民群众,接受社会监督。按照这一宗旨,网站积极宣传党和政府的财政政策,及时准确发布财政工作措施,努力把网站建设成为内外联系的桥梁、交流经验的平台、密切联系群众的纽带、推进工作的载体、宣传财政的窗口。
第四条局信息中心负责财政网的建设、维护、组织协调和日常管理。
第五条财政网刊载信息主要由政务公开信息、党务公开信息、自主采编信息和媒体转载信息组成。
第六条除法定保密事项外,政务公开信息、党务公开信息、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政策性事项:工资、社保、惠农补贴等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政策性文件;
(二)程序性事项:财政工作有关程序、制度、纪律、规定,财政财务管理办法、制度,财政行政审批事项、审批程序及办事指南;
(三)决策性事项:经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审查批准的财政年度预算、决算报告,财政收支预算执行情况,部门预算编制方案,大额财政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与管理情况,财政投资的大型建设项目资金预决算、资金使用以及投资评审情况等;
(四)告知性事项:向社会发布的公告、公示和通知,以及会计从业资格、会计专业技术职称考试情况查询,工资统发情况查询,涉农补贴发放情况查询。
第七条自主采编的信息由局机关各股室(单位)和各乡镇财政所供稿,主要反映工作动态、工作进展、工作成果、工作经验、先进典型事迹、各股室(单位)和各乡镇财政所要明确一名信息宣传员,负责及时收集、准确提供上网信息。
第八条媒体转载信息要突出参考性、资料性、工作性和服务性,局办公室和信息中心要及时将新闻联播、中国财经报、财政部网站、江西财政厅网站、市财政局网站、江西日报、日报、新闻等媒体关于财政工作的信息予以转载(须注明来源和原作者),以扩充网站的知识面,增强可读性。
第九条财政网发布的所有信息实行分级三审原则,即股室(单位)负责人一审,分管领导进行二审,局长或党组书记三审。一般性信息由股室(单位)负责人和办公室主任(政务公开信息)或党办主任(党务公开信息)审后即可编辑发布,党建公开重要信息由党组书记审批,政务公开重要信息必须送局长审批同意后方可上网发布。
第十条局信息中心负责局机关各股室(单位)和乡镇财政所的信息采编、上传及督促工作,办公室做好相关协调工作。
第十一条网站安全是网站建设的基础和核心。确保网站安全,务必进一步强化网站安全意识,始终绷紧安全这根弦,严格落实各项安全保密制度,做到警钟常鸣,常抓不懈。坚持“上网不涉密,涉密不上网”原则,按照“谁提供,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股室(单位)和乡镇财政所对报送的信息内容进行认真的保密安全审核,并要填写《财政局上网信息发布审核单》,由股室(单位)负责人审核后送局领导审核签发。根据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严禁涉密信息上网。网上信息出现内容失实、或者涉密问题,除追究当事人责任外,还将追究信息提供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二条加强信息报送考核。信息中心定期对网站信息报送和采用情况进行统计通报。
第十三条及时做好互动交流区的答复工作,对网友提出的咨询政策、投诉举报、提出意见建议等,信息中心应及时送办公室,办公室不得超过2个工作日将问题分解落实到相关股室(单位)进行答复。相关股室应落实人负责,对涉及本单位的问题进行认真研究,并根据法律法规、财政政策提出答复意见,及时予以回复;答复意见一般应在3个工作日内在网上回复,或者在后台电子信箱回复,并及时反馈局办公室。对于一时难以回复的,必须在3个工作日内向局办公室及网友说明原因并尽快回复。
第十四条网站的运行、维护及安全管理由信息中心负责。各股室(单位)和乡镇财政所提供的信息,信息中心要在24小时内传送到网上,同时,要增强网站安全意识,建立健全网络信息安全各项管理制度,制定完善的应急措施,一旦出现突发情况,确保网站能够在短时间内恢复正常。
第十五条全体财政干部应将财政网设为浏览器首页,支持网站建设,加强网页浏览。如发现网站内容有误,应当在第一时间告知信息中心,信息中心核实后及时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危害网络安全活动。
(一)不得利用网站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违反宪法、法律、法规或危害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的有关信息,不得宣扬暴力、色情等内容。
(二)未经允许,不得对网络功能、数据及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增加,不得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