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食局复议工作办法
粮食行政复议是指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人民政府,对粮食行政执法相对人不服有关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而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依照行政复议法受理其申请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活动。
为进一步明晰粮食行政复议概念,明确行政复议工作责任,使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程序化、制度化。市粮食局行政复议工作委员会特制定以下工作责任制度: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市辖区内县(市、区)粮食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及其他行政行为不服者,可以在接受处罚之日起60日内向市粮食局行政复议委员会申请复议,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二、市粮食局行政复议委员会对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须在5日内作出决定:1、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以受理;2、不属于本局管辖,告知申请人向有权管辖部门申请复议;3、依法受理。
三、对于依法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委员会须在7日之内作出以下决定:1、如申请材料不全,向复议申请人发补正式通知书。2、如申请材料齐全,复议委员会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发送被申请人,并发案件受理通知书。3、复议委员会认为作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不合法,在接受申请人提出对该依据的审查申请后,复议委员会有权处理的在30日内作出处理,无权处理的在7日内移送有权处理机关,该机关在60日内作出处理。
四、被申请人在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后,须在10日内向复议委员会提交书面答复及相关材料。
五、复议委员会在收到被申请人提交的书面答复及相关材料后,要组织调查、审理,60日内提出处理意见。
六、对复议委员会提出的处理意见,须经局长审批、复议委员会集体审议,然后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送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最后立卷、归档。
七、申请人对复议决定不服,可以在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委员会必须遵循的六大原则:
一、行政复议委员会必须遵循合法的原则。
二、行政复议委员会必须遵循公正的原则。
三、行政复议委员会必须遵循公开的原则。
四、行政复议委员会必须遵循及时的原则。
五、行政复议委员会必须遵循便民的原则。
六、行政复议委员会必须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