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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领导离任交接工作办法
市领导离任交接工作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和管理,明确领导干部任期责任,确保工作持续、有序和顺利开展,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领导干部是指市级党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派出机构的主要领导干部;市属事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市属国有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县级市(区)委书记、县级市(区)长。
第三条 领导干部在调任、转任、免职、辞职及其他原因离任之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离任交接手续。
第四条 领导干部离任交接的内容应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力求全面完整。
交接的内容主要有:
(一)管理责任事项交接的主要内容
1.贯彻落实上级党委、政府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的情况;
2.事关全局的长远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重大工作部署、重要改革措施等;
3.机构设置、编制使用、领导职数配备等情况;
4.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基层党的建设以及反腐倡廉等情况;
5.重大历史遗留问题;
6.其他需要说明和交接的工作事项。
(二)经济责任事项交接的主要内容
1.地方党政领导干部
(1)任职期末地方财力、负债情况;
(2)任职期末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情况;
(3)任职期末地方社会保险基金情况;
(4)任职期间土地出让情况;
(5)任职期间财政收支方面重大决策情况;
(6)任职期末重大在建工程项目情况;
(7)离任领导干部个人使用的物品或资料;
(8)其他需要说明和交接的经济责任事项。
2.部门党政领导干部
(1)任职期末单位资产、负债情况;
(2)任职期间下属单位、社团机构基本情况;
(3)任职期末在建工程项目情况;
(4)任职期末经济纠纷、诉讼事项情况;
(5)离任领导干部个人使用的物品或资料;
(6)其他需要说明和交接的经济事项。
3.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
(1)任职期末企业资产、负债情况;
(2)任职期间投资决策及其收益情况、全资及控股子企业重大事项情况;
(3)任职期末企业抵押担保及法律诉讼、或有事项情况;
(4)任职期末在建工程项目情况;
(5)离任领导干部个人使用的物品或资料;
(6)其他需要说明和交接的经济事项。
第五条 离任交接程序:
(一)市委组织部在办理有关领导干部离任手续前,向离任领导干部发出《苏州市领导干部离任交接通知书》,并抄送市纪委(监察局)、市审计局、市国资委等相关部门和接任领导干部。
(二)上级党组织在与离任领导干部和接任领导干部进行离任(任前)谈话时,对离任交接事项提出具体要求。离任领导干部从组织谈话时开始,停止研究重要投资建设项目、大额资金调度和重要人事安排。确因工作需要急待研究的,须事前征得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并报市委组织部备案后方可进行。
(三)离任交接手续在离任领导干部与接任领导干部之间进行,接受市纪委(监察局)、市委组织部、市审计局、市国资委等部门的监督。
(四)离任领导干部在接到《苏州市领导干部离任交接通知书》后,组织有关人员做好《苏州市领导干部离任交接表》填写等工作,移交接任领导干部。交接手续一般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
(五)《苏州市领导干部离任交接表》经移交、接收双方签字后,交接双方和离任领导所在单位各执一份,并由所在单位分别报送市分管领导以及市纪委(监察局)、市委组织部、市审计局、市国资委等部门备案,作为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基础资料,是划分离任领导干部和接任领导干部工作责任界限的重要依据。
第六条 离任领导干部对移交事项及有关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对应交未交事项或移交资料失真的承担相应责任。对未办理交接的各项债务和担保、承诺等或有负债,由离任领导干部本人负责处理。
第七条 离任领导干部在规定时间未办理交接手续或交接不清的,组织人事部门不予办理行政、工资等调动手续,由市纪委(监察局)、市委组织部督促其抓紧办理。对久拖不交、交接失实等情形的,对其批评教育、诫勉谈话,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理。
第八条 接任领导干部对离任领导移交的未了结的工作事项,应当负责继续办理,不得推诿扯皮,并承担后续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市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暂未列入第二条所述范围的市级单位主要领导干部离任交接工作比照本办法执行。各市(区)可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