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一篇文章:国有企事业经营管理人员法律知识培训制度
- ·下一篇文章: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办法
县十二五住房保障发展规划
第十条 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为住房建筑面积低于人均15平方米(含)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第十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主要为不符合廉租住房申请条件,且家庭住房建筑面积低于人均15平方米(含)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和符合规定条件的新就业人员、进城务工人员。
第十二条 城镇低收入家庭、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和中等偏上收入家庭年度具体标准以当地民政部门会同同级统计部门测算公布为准,每年公布一次。也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各类住房保障对象的标准。
第十三条 住房保障对象的资格审核认定由住房保障部门会同民政等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审核认定,其中收入状况的审核认定由民政部门负责组织各乡(镇)、社区民政工作人员进行层层调查、审核认定;住房状况的审核认定由住房保障部门负责调查、审核认定。
第十四条 不同保障类型的保障对象均实行年度资格审查制度,经年审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则取消其相应保障资格,退出相应住房保障对象范围;经年审须调整住房保障方式和标准的,则取消其原相应住房保障资格,按照符合条件的住房保障方式和标准提供住房保障救助。
第四章 住房保障规划目标和任务
第十五条 总体目标
通过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与实施货币补贴相结合,以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为主,结合各类棚户区改造和危旧房改造,建立健全多层次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十二五”期间,建设保障性住房和各类棚户区改造住房1万套(户),建筑面积约73万平方米,全县住房保障率平均达到40%。到规划期末,对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以下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基本实现应保尽保;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新就业人员住房困难问题得到有效缓解;外来务工人员居住条件得到明显改善。
第十六条 结构目标
“十二五”规划期间,建设保障性住房和各类棚户区改造住房1万套(户),建筑面积约73万平方米,其中新增发放廉租住房租赁补贴490户,筹建廉租住房570套;公共租赁住房380套;城市棚户区改造5100套;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3400套;国有林区(场)棚户区(危旧房)改造60户。
第十七条“十二五”期间保障性住房建设目标任务
(一)保障性住房年度计划
单位:万套(户)
年 度
类 别
2011 2012 2013 2014 2015 合计
新建廉租住房 0.006 0.022 0.015 0.008 0.006 0.057
新增廉租住房租赁补贴
0.011 0.01 0.01 0.01 0.008 0.049
公共租赁住房 0.002 0.015 0.007 0.007 0.007 0.038
城市棚户区改造 0.04 0.12 0.15 0.1 0.1 0.51
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 0.02 0.02 0.1 0.1 0.1 0.34
林业棚户区(危旧房)0.006 0 0 0 0 0.006
合 计 0.184 0.187 0.282 0.225 0.221 1.099
(二)保障性住房建设土地需求年度计划
单位:万平方米
年 度
类 别
2011 2012 2013 2014 2015 合计
新建廉租住房 0.19 0.609 0.415 0.221 0.166 1.601
公共租赁住房 0.0757 0.561 0.262 0.262 0.262 1.423
城市棚户区改造 1.44 4.32 5.4 3.6 3.6 18.36
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 0.813 0.813 4.063 4.063 4.063 13.815
合 计 2.519 6.303 10.14 8.146 8.091 35.199
(三)保障性住房资金需求年度计划
单位:亿元
年 度
类 别
2011 2012 2013 2014 2015 合计
新建廉租住房 0.039 0.184 0.125 0.075 0.056 0.479
新增廉租住房租赁补贴 0.019 0.026 0.032 0.035 0.04 0.152
公共租赁住房 0.012 0.151 0.079 0.087 0.096 0.425
城市棚户区改造 1.26 4.32 6.075 4.5 4.95 21.105
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 0.221 0.325 1.95 2.275 2.47 7.241
林业棚户区(危旧房) 0.003 0 0 0 0 0.003
合 计 1.554 5.006 8.261 6.972 7.612 29.405
第五章 住房保障建设标准和用地需求
第十八条 建设标准
1、廉租住房。新建廉租住房按照《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 设部等九部委令第162号)规定,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
2、公共租赁住房。政府出资新建的公共租赁住房按照《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规定,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公共租赁住房集体宿舍要完善配套设施,有公共食堂、健身与娱乐等配套设施。
第十九条 建设要求
1、保障性住房要选址合理。选址时,对入学、就业、购物等因素要统筹考虑,尽量在生活、交通比较方便的地方新建、配建或收购房源。健全社区功能,完善公交线路,降低生活成本,使低收入家庭能够真正安居乐业。
2、保障性住房要设计科学。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优化户型设计,注重节约用地,房屋功能齐全,装修简洁舒适,配套设施完善,小区环境优美,满足住户基本居住需要。
3、保障性住房要节能环保,严格执行安全、省地、节能、环保要求,推广新技术、新材料和新工艺。
第二十条 建设用地规模
2011-2015年保障性住房及棚户区改造建设用地总规模为35.2公顷。其中保障性住房用地计划为3公顷(廉租住房用地计划为1.6公顷;公共租赁住房用地计划为1.4公顷),各类棚户区改造用地计划为32.2公顷。
第二十一条 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应纳入城市建设规划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切实保障各类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需求。
第二十二条 建设用地供应措施
1、优先安排建设用地。根据本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制订保障性住房用地供应计划,优先安排建设用地,确保项目如期开工建设。
2、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原则上实行行政划拨。机构投资者和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可以出让方式获得建设用地,产权归机构投资者和房地产开发企业所有。城市棚户区改造中建设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
3、实施保障性住房配套建设。商品房开发小区应按照规定配建一定数量的保障性住房,配建套数、建设标准、收回条件,作为土地出让的前置条件,并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明确约定。
第六章 住房保障资金需求和筹集渠道
第二十三条 资金需求
2011-2015年,全县保障性住房和各类棚户区改造建设投资需求总额约29.4亿元。其中保障性住房共需建设资金约0.9亿元,各类棚户区改造共需要资金约28.35亿元,发放廉租住房租赁补贴资金约0.15亿元。
第二十四条 资金筹资渠道
1、积极争取中央的财政支持,包括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资金和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
2、省级财政的补助资金;
3、县财政预算内安排资金;
4、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扣除计提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全部余额;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