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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十二五住房保障发展规划
6、地方政府债券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的资金;
7、商品住房配套建设保障性住房异地建设费;
8、保障性住房的租售综合收益;
9、金融机构信贷扶持。银行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在贷款期限和利率方面给予优惠;
10、企业和个人合理负担。鼓励各类企业在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的前提下,利用自有土地或通过危旧房改造,与各级人民政府共建保障性住房,优先解决本单位符合规定条件职工的住房困难。在危旧房改造中,企业应多渠道筹集资金,职工应当合理负担。
11、其他资金。包括保险资金、社保基金、民间资本、房地产信托投资、社会捐助、发行债券。
第二十五条 按照“统一融资、分项建设,统一规划、分期实施,统一资源、统筹还款”的原则,统筹各类资源,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的筹措。
第二十六条 建立保障性住房专项资金账户,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专账核算,对各级住房保障资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和挪用,不得违规拆借周转和滞留。
第七章 住房保障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
第二十七条 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
按照统筹规划原则,住房保障工作实行“统一政策、部门负责”的管理体制。县人民政府成立XX县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政策制定、计划管理、宏观指导、监督考核,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县保障性安居工程的指导、建设、监督和管理工作。住房保障工作经费应纳入财政预算,要充分发挥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的组织协调作用,加强统一调度、业务指导和督查督办。要按照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的实际需要,进一步健全住房保障机构设置,充实人员力量,安排专项工作经费。
第二十八条 健全责任体制,实行目标管理
建立住房保障工作目标责任管理制度。县人民政府每年与相关部门签订住房保障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将工作任务分解落实到相关部门,并把住房保障工作列入为民办实事范围,纳入年度绩效考核,明确各职能部门的职责,建立部门协调、配合、联动的长效工作机制,确保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及资金的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部门)牵头负责保障性住房规划、建设与分配等工作,制定保障性住房的有关政策,承担保障性住房建设目标管理考核。发改部门负责编制保障性住房建设年度项目计划,负责项目申报、项目审批、项目稽察等综合监督管理。城乡规划部门负责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选址和空间布局规划、项目用地规划许可、项目建筑工程规划许可的审批。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编制和落实建设用地计划,办理建设用地手续。财政部门负责保障性住房资金的落实、监督和管理。民政部门负责低收入家庭资格认定,协助做好住房保障对象的申请复核审查、年审工作。房产部门负责保障性住房的产权办理、住房保障对象产权查询、廉租住房小区的后续管理。监察部门负责全面监督、查处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中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负责住房保障对象申请受理、资格初审上报、年审等有关工作。
第二十九条 抓好项目储备,创新保障模式
住房保障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向上级住房保障部门申报年度计划,为上级住房保障部门提供规划依据和项目储备库,确保年度计划及时下达、及早实施,健全保障性住房计划管理体制。坚持廉租住房政府投入、集中新建为主的模式,同时积极实施廉租住房产权共有,鼓励住户参与共建;积极推进落实在商品房小区配建保障性住房政策;充分发挥园区、企业的积极性,大力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大力推进购买、改造、改建、长期租赁相结合的方式筹集保障性住房,整合普通商品房、直管公房、单位自管产等闲置房源,打造政府、园区、企业、社会、住户共同建设保障性住房的良好模式。
第三十条 落实优惠政策,加强政策保障
严格执行国家、省住房保障税费优惠政策,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和政府组织的各类棚户区改造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免征手续;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负担,社会捐赠住房作为保障性住房的,按照国家规定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执行;购置住房作为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按照国家规定的有关税收政策执行。 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棚户区改造用地应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城市建设土地总体规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保障性住房建设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地,并建立提前科学规划、提前储备制度。国土资源部门在下达年度土地供应指标时,优先保证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的需要。并按照相关要求,实施保障性住房配套建设,凡挂牌出让的商品住房用地新上项目,须按
照规定配建一定数量的保障性住房,配建套数、建设标准、收回条件,并在规划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条件中予以明确约定,配建的廉租住房产权归政府所有。确实无法配建的特殊开发项目,报经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部门)批准后,可实行异地配建。 严格落实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建设,提倡和探索住房公积金用来建设保障性住房。提取土地出让收入总价款的5%以上用于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充分发挥公共财政的职责,继续坚持以公共财政为主,多元方式筹集为辅的资金保障渠道,并逐年增加住房保障资金的财政预算,稳定住房保障资金的来源,确保住房保障建设的开展。构建保障性安居工程投融资平台,积极争取金融机构、企业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资金支持,拓宽住房保障资金的筹集渠道。
第三十一条 严格项目监管,确保建设质量
住房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完善各项制度,加强监督检查, 严格项目监管。保障性住房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工程招投标、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质量监督、工程监理、竣工验收备案等法定建设程序,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住房建设的强制性标准,确保工程安全和建筑质量。在保障建设品质的基础上,加强质量监管,规范项目现场管理,节约成本,降低材耗。
第三十二条 强化运营维护,完善后续管理
要充分认识住房保障后续管理的重要性,健全保障性住房维护和运营管理的规章制度,建立统一的维护管理平台。要统筹协调,优先安排与保障性住房项目配套的电力、交通、供水、排水、燃气、供热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