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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家庭自办宴席食品安全制度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作者:佚名  来源:网上收集整理  发布时间:2018-12-22 23:11:21

、电视、广播、宣传栏等各种宣传阵地,采用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广泛宣传相关法律法规、食品安全知识和农村家庭自办宴席食品安全监管要求,积极倡导移风易俗、勤俭节约的良好习惯。各有关职能部门应通过采取多种形式,切实加强对农村家庭自办宴席举办者、承办者和厨师食品安全卫生业务知识的指导和培训。

第十二条 建立农村家庭自办宴席目标管理和考核奖惩制度

农村家庭宴席监管工作纳入对各村和各有关职能部门年度食品安全综合评价考核指标,对农村家庭自办宴席申报登记备案率较高、未发生食物中毒、食品安全事故的村和农村家庭宴席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业绩较突出的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申报登记备案率较低、由于未申报上报而发生食物中毒、食品安全事故的村和对农村家庭宴席监管不力的部门,一律取消当年食品安全工作评先、评优资格;对农村家庭自办宴席申报登记备案工作业绩突出的村级食品(药品)信息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三条 落实农村家庭自办宴席食品安全工作责任追究制

(一)农村家庭自办宴席的举办者是农村家庭宴席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承办者和厨师是农村家庭宴席食品安全的相关责任人,共同对农村家庭自办宴席食品安全负责。发生食物中毒或食品安全事故后,应当承担其相应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医疗机构在接到食物中毒或食品安全事故患者后,应当在30分钟内向乡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报告。

(三)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地村委会未及时上报的,对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员由乡食品安全办公室依照相关制度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及其监管工作人员在接到食物中毒或食品安全事故投诉、举报后,未采取行相应预防措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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