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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公文处理规定
大学公文处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使我校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提高公文处理工作的效率和质量,根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办发〔2012〕14号)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系统公文规范管理的意见》(津政办函〔2017〕121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公文是学校在管理过程中所形成的具有特定力和规范体式的公务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公布法规和规章,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通报和交流情况等的重要工具。
第三条 天津理工大学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负责指导校内各单位、部门的公文处理工作。学校各单位、部门均须专人负责公文处理工作,应忠于职守,廉洁正派,具备有关专业知识。
第四条 公文处理指公文拟制、办理、管理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五条 公文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准确规范、精简高效、党政分开、安全保密的原则。公文必须按统一要求进行收发、分办、传递、用印、立卷、归档和销毁。
第六条 在公文处理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有关保密规定,确保国家秘密安全。
第二章 公文主要种类
第七条 学校常用的公文种类主要有:
(一)决议。适用于会议讨论通过的重大决策事项。
(二)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做出决策和部署、奖惩有关单位和人员,变更或者撤销各单位、部门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三)公报。适用于公布重要决定或者重大事项。
(四)公告。适用于向校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五)通告。适用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六)意见。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七)通知。适用于发布、传达要求各单位、部门周知或执行的事项,批转、转发公文。
(八)通报。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和告知重要情况。
(九)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汇报工作、反映情况,回复上级的询问。
(十)请示。适用于向上级请求指示、批准。
(十一)批复。适用于答复下级请示事项。
(十二)函。适用于不相隶属单位、部门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十三)纪要。适用于记载会议主要情况和议定事项。
(十四)其他。
1.规定。适用于对特定范围内的工作事务制定带有约束性的措施。
2.细则。适用于对某项法令、条例、规定或其部分条文规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3.简报。适用于不定期的向上级机关及本单位、部门内部反映工作动态。
4.章程。适用于组织、社团按照特定的程序制定的关于组织规程和办事规则。
5.办法。适用于根据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有关法规、规定,就某一方面的工作或问题提出具体做法和要求。
第三章 公文格式
第八条 公文一般由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志、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单位、正文、附件说明、发文单位、部门署名、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抄送单位、印发单位和印发日期、页码等组成。
(一)份号。公文印制份数的顺序号。涉密公文应当标注份号。
(二)密级和保密期限。公文的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涉密公文应当根据涉密程度分别标注“绝密”“机密”“秘密”和保密期限。
(三)紧急程度。公文送达和办理的时限要求。根据紧急程度,紧急公文应当分别标注“特急”“加急”。
(四)发文机关标志。由发文单位、部门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加“文件”二字组成,也可使用发文单位、部门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联合行文时,发文单位、部门标志可并用联合发文单位、部门名称,也可单独用主办单位、部门名称。
(五)发文字号。由发文单位、部门代字、年份、发文顺序号组成。联合行文时,使用主办单位、部门的发文字号。
(六)签发人。上行文应当标注签发人姓名。
(七)标题。由发文单位、部门名称、事由和文种组成。
(八)主送单位、部门。公文的主要受理单位、部门,应当使用单位、部门全称、规范化简称或者同类型单位、部门统称。
(九)正文。公文的主体,用来表述公文的内容。
(十)附件说明。公文附件的顺序号和名称。
(十一)发文单位、部门署名。署发文单位、部门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
(十二)成文日期。署会议通过或者发文单位、部门负责人签发的日期。联合行文时,署最后签发单位、部门负责人签发的日期。
(十三)印章。公文中有发文单位、部门署名的,应当加盖发文单位、部门印章,并与署名单位、部门相符。有特定发文单位、部门标志的普发性公文可不加盖印章。
(十四)附注。公文印发传达范围等需要说明的事项。
(十五)附件。公文正文的说明、补充或者参考资料。
(十六)抄送单位、部门。除主送单位、部门外需要执行或者知晓公文内容的其他单位、部门,应当使用单位、部门全称、规范化简称或者同类型单位、部门统称。
(十七)印发单位、部门和印发日期。公文的送印单位、部门和送印日期。
第九条 公文的版式按照学校《关于印发发文字号种类及公文格式式样的通知》规定执行。
第十条 公文用纸幅面采用国际标准A4型。特殊形式的公文,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第四章 行文规则
第十一条 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求实效、注重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第十二条 行文关系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不得越级行文。
第十三条 学校可向上级机关行文;可向校内各单位、部门行文;可同有关单位和兄弟院校之间相互行文。学校各单位、部门可在自己职权范围内向下属单位行文,也可就有关业务工作相互行文;对外行文只限于业务对口单位的工作联系。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及学校各单位、部门可根据授权,分别代学校党政行文。
第十四条 学校各部门所发的重要公文,应当同时抄送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报主管校领导。
第十五条 涉及多个单位、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未经协商一致的,不得向下行文。擅自行文的,学校领导和党委办公室或校长办公室有权责令其纠正或者撤销。
第十六条 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不得在报告等非请示性公文中夹带请示事项;一般只写一个主送单位或部门,如需同时送其他单位或部门,应当用抄送的形式。校内“请示”不得直接报送校领导个人,应交党委办公室或校长办公室按程序办理。
第五章 公文办理
第十七条 公文办理分为收文和发文。收文办理一般包括签收、登记、审核、拟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