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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休)假制度
请(休)假制度
1、审批权限
处领导副职请(休)假由处主要领导审批;
处机关科室、直属单位负责人请(休)假1天(含)以内由分管领导审批,1天以上由处主要领导审批;
其余干部职工请(休)假均由分管领导审批。
2、请销假程序
(1)制定年休假计划。干部职工休年假原则上按照年休假计划执行。每年初,各科室和直属单位根据工作实际,征求干部职工本人意见,上报个人年休假计划,由人事科汇总,其中中层骨干以上人员年休假计划需上报处办公会研究,通过后方能执行。
(2)实行请假条制度。请假一律填写请假条,先由本人申请,按照审批权限分别由科室(直属单位)负责人、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审批,请假条由人事科留存备案。
(3)严格落实销假制度。假期结束后,按照批准权限由下至上逐级销假,否则按逾假处理。
3、请假的条件及假期
(1)年休假
①在保证工作正常开展的前提下,所有干部职工均安排年休假,可集中1次安排,确因工作需要,也可多次休完,不跨年休假。
②年休假天数
参加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每年休假5天;
参加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每年休假10天;
参加工作满20年以上的,每年休假15天;
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的,给予相应的补休;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③下列人员不享受年休假
在各类学校脱产学习、培训、进修享受寒暑假的人员;
当年连续病假2个月或累计病休3个月以上的人员;
当年事假累计达到20天以上的人员;
超出国家规定产假假期继续休息的人员。
(2)事假
干部职工因私事需要处理的,一般应安排在国家法定节假日或年休假中完成,确有特殊情况须占用工作时间的,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按请假审批权限和程序报批,其中,享受年休假待遇的工作人员所请事假必须在本人的年休假中扣除。事假一般不超过5个工作日,特殊情况逐级报领导审批,原则上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3)婚假、产假、护理假、病假
①按政策落实婚假、产假、护理假。
②病假必须有医院出具的病休证明。
4、对违纪问题的处理
(1)未按规定程序审批擅自休假,给予警示谈话或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领导责任;
(2)对逾假不归者或不按时销假者,按相关纪律规定处理,有关福利待遇按劳动人社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5、对未休假的说明
确因工作需要不能按计划休年假的,经本人申请,按程序报领导审批,在本年度内调整年休假时间。因干部职工自身原因未休年假的,视为主动放弃年休假。人事科负责对干部职工休假情况做好登记和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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