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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厉行节约进一步严格公务消费管理的通知
各乡镇、县直各单位、经济开发区: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市委相关规定,倡导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经县委、县政府同意,现就厉行节约进一步严格公务消费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规范公务消费支出行为
(一)公务接待活动不得有下列行为
1. 发整包烟;
2. 上高档菜、喝高档酒、午餐饮酒以及使用未经统一采购的公务用酒;
3. 用公款进行非工作性质的宴请(包括同城吃请及类似活动);
4. 公款请钓、请玩;
5. 在营业性娱乐场所签单消费。
有上列情形之一者,按“双十禁令”相关规定处理;属第3、4、5条所列情形的,由个人承担全部费用。
(二)举行会议活动不得有下列行为
1. 未经分管县级领导同意,召开本部门以外人员参加的部门会议;
2. 未经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批准同意,召开全县性会议;
3. 以党政机关名义主办各类庆典、论坛;
4. 未经县委常委会研究决定,擅自发放会议奖金(奖品)、纪念品(含购物卡)。
有上列情形之一的,相关责任单位“一把手”向县委、县政府写出书面检查;属违规发放奖金(奖品)、纪念品(含购物卡)的,按查实金额征收等额的政府调节基金;情节严重,造成影响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招商引资、学习考察等出差活动不得有下列行为
1. 未经规定程序报批,擅自出国、出境、出省从事公务活动;
2. 变相公款旅游;
3. 擅自突破经费预算标准。
有上列情形之一的,除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外,其发生的违规费用全部由个人承担。
(四)公务用车购置和使用不得有下列行为
1. 先购车再办理申报审批手续;
2. 超编制购车或未经批准超标准购车;
3. 超编制使用公务用车;
4. 私车公户、公车私户或异地办理车辆注册登记;
5. 未经批准接受捐赠车辆;
6. 对公务用车进行豪华装饰或违规改装;
7. 不按规定执行定点加油、定点维修、定点保险。
有上列第1—5条情形之一的,没收车辆上缴县财政;属第6、7条的,按账面发生额征收等额政府调节基金。
(五)办公用品采购不得有下列行为
1. 未按规定实行政府采购;
2. 重复添置造成重大损失或浪费;
3. 购买高档、豪华办公用品。
有上列情形之一的,一律按其发生的账面金额征收等额的政府调节基金。
二、进一步严格公务消费管控办法
(一)严禁公务消费支出超控制指标,特殊事项必须事先书面申请,经县公务消费办审核,报常务副县长、纪委书记批准。凡超控制指标的,一律按超支额的10%征收政府调节基金;超幅达50%以上的,对其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
(二)暂停报批行政事业单位楼、堂、馆、所新建和改(扩)建项目,个别特殊情况需由县委常委会议研究确定。凡违反规定的,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一律先停职,再查处。
(三)杜绝举债进行公务消费、发放津补贴或绩效工资。凡违反规定的,单位主要负责人一律先停职,再查处。
(四)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推行公务卡结算办法。拒不执行的,取消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财务负责人以及财务人员年度评先评优资格。
(五)不准跨期报账和突击报账。公务消费实行日清月结,支出单据最迟于次月前10个工作日内办理报账手续;单位主要负责人异动的,自谈话之日起暂停报账,待新任负责人到位后恢复报账。凡违反规定的,一律视为个人消费;已报账的,一律按查实的违规金额清退,并追究单位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六)禁止将公务消费支出变相、调项、转嫁列支。违反规定的,除按查实金额征收等额的政府调节基金外,并视情节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纪律责任。
三、进一步强化公务消费监督检查
(一)实行公务消费支出公开制度。乡镇(区)公用经费和县直单位四项费用支出每月向班子成员公布一次,每季度向本单位干部职工公布一次,每半年在党务(或政务)公开栏公布一次,做到项目清楚、数据真实、层次分明。未按规定公布的,初次发现给予单位主要负责人警示谈话;发现两次以上,取消单位年度评先、评奖资格,并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二)加大对公务消费支出的监督和检查力度。县国库集中支付局和县乡财局要加强公务消费支出的日常监管,严把票据审核和指标控制关;县财政局、县审计局要将公务消费支出分别纳入财政监督检查和行政事业单位收支审计的重要内容;县公务消费办每半年要会同纪检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组织一次全面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向县委常委会通报;县纪检监察机关要开展不定期督查暗访,狠抓反面典型,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单位要进行重点解剖,问题严重的要严肃查处,决不姑息迁就。
中共临澧县委办公室
临澧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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