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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的通知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作者:佚名  来源:网上收集整理  发布时间:2018-12-22 18:24:41


关于加强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的通知,现在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对于生活中的安全问题越来越重视,第一公文网网为您带来一篇关于加强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的通知,全文如下:



 


关于加强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的通知




各企事业单位:

  为加快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建设,防止危险废物污染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上级环保部门的要求,现就我区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要求如下:

  一、本通知适用范围

  本通知适用于在长沙高新区范围内产生和经营危险废物的企事业单位。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各单位要认真对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进行自查,目前我区发现的危险废物种类有:HW01(医疗废物)、HW03(废药物、药品)、HW08(废矿物油)、HW09(油/水、烃/水混合物或乳化液)、HW12(染料、涂料废物)、HW13(有机树脂类废物)、HW17(表面处理废物)、HW21(含铬废物)、HW32(无机氟化物废物)、HW34(废酸)、HW35(废碱)、HW42(废有机溶剂)、HW46(含镍废物)、HW49(其他废物)。

  二、危险废物贮存、管理

  1、危险废物贮存必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要求,贮存场所地面须作硬化防渗处理,场所应有雨棚、围堰或围墙;设置废水导排管道或渠道,将冲洗废水纳入企业废水处理设施处理;贮存液态或半固态废物的,还应设置泄露液体收集装置。危险废物必须分类贮存,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一般废物中贮存,贮存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2、危险废物的容器、包装物及收集、贮存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必须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报我局备案,并如实向我局申报登记危险废物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情况;必须建立危险废物贮存台账,并如实记录贮存情况;必须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应急预案并向我局备案。

  三、危险废物转移、处置

  1、危险废物产生和经营单位在危险废物转移出高新区前,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向我局报批转移计划(附件1),并根据《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的规定按照实际转移危险废物,如实填写转移联单。

  2、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将危险废物交由我局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时,视为高新区内转移,可以不报批转移计划和办理转移联单。

  3、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的各类危险废物必须全部交给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并在我局备案的单位(附件2)收集、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原则上只能与一家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签订委托收集、利用、处置危险废物合同并报我局备案。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若不具备某类危险废物收集、利用、处置资质,可在收集后另委托给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利用、处置。

  4、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的危险废物若自行利用,必须依照环评文件进行,并建立危险废物利用台账,如实记录危险废物利用情况。

  5、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指导产生单位规范管理各类危险废物,若发生危险废物管理、转移、处置的违法违规问题,我局将依法追求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和产生单位的法律责任,并取消经营单位在我局的备案资格。

  各企事业单位要按照本通知的要求,自觉遵守危险废物有关法律法规,进一步健全危险废物管理制度,规范危险废物贮存、转移、利用或处置行为。

  我局将加大危险废物安全处置执法力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5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严厉打击环境违法犯罪行为。

  附件:1、湖南省危险废物转移报批表

        2、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持证单位备案名单


2014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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