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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工勤人员管理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机关各单位:
为了进一步提升服务水平,提高办事效率,促进就业,经县委、县政府研究,特就规范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工勤人员管理,做出如下规定。
一、聘用条件
1、聘用人员必须具备大专以上学历,年龄控制在35周岁以下;
2、拥护党的领导,热爱本职工作,无违法违纪和犯罪记录;
3、身体健康能胜任本职工作;
4、具有与用人单位业务需要的专业技术技能。
二、审批程序
1、行政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要根据工作需要、经费能力和促进工作的要求,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聘用人员书面申请,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报县人事领导小组审批;
2、县人事领导小组根据用人单位的实际需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进行审核审批,然后再将审核审批意见书面通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用人单位;
3、用人单位在接到县人事领导小组审批同意书面通知后,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签订合同后,方可聘用。
三、聘用人员薪酬、待遇
1、县内行政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的工资一般不得低于全州平均工资的60%(2010年全州社平工资为2280元/月),每年可根据聘用人员的工作实际按全州社平工资增长水平调整工资;
2、用人单位为聘用人员足额缴纳养老、医疗、生育、失业、工伤五项保险;
3、聘用人员各项社会保险费一次性从财政补助中扣除(包括单位和个人部分),个人部分由单位发放工资时扣回。
四、资金筹集
1、行政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经费主要由用人单位自筹,财政按每年每人1万元给予补助;
2、用人单位要管好用好资金,确保聘用人员按时领取工资,不得拖欠。
五、管理办法
1、行政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时应及时与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按人社部门提供的统一格式化文本合同),第一次签订固定期劳动合同,按政策规定设立试用期,第二次续签劳动合同必须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
2、要为聘用人员建立档案,档案交县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档案管理中心托管;
3、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要按《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执行。
六、其他
学校、医院、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乡镇以及乡镇事业站所聘用人员,财政不予补助。
中共泸溪县委办公室
泸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