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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 师 学 期 综 合 考 核 制 度
教 师 学 期 综 合 考 核 制 度
一、资历分(10分)
教龄26年以上10分,21—25年为9分,16—20年为8分,11—15年为7分,10年以下为6分。
二、工作量(10分)
1、周工作量达到和超过一级工作量(16课时)的教师计10分。
2、周工作量在二级工作量(13——15课时)的教师计8分。
3、周工作量在三级工作量(12课时)的计6分。
4、周工作量在三级工作量以下(12课时以下)的每一课时计0.5分。
5、学校指定的临时兼课、调课教师,根据本人周工作量和学期兼带课的差距而定。
6、校长兼课按一级工作量计分,完成5个报告任务按二级工作量计分。
三、师德表现(10分)
教师敬业勤勉、规范施教、无下列情况发生,计满分。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不计分:
1、有偿补课,已经查实的。2、违规向学生收取费用。3、推辞学校的学期或零时工作安排。4、未完成政治学习任务。5、受到上级部门或学校处分的。6、向学生推荐教辅资料,引发纠纷的。7、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家长来校交涉的。
四、坚守岗位(10分)
1、病事假每天扣除0.5分。
2、各类会议(含教研会、本教研组公开课)请假未到扣除0.5分;旷会、旷课每次扣除5分。
3、查岗时不在学校且未向教导处请假每次扣除5分,属于数辅、早操回校的扣除1分。
4、查堂时教师不在教室每次扣除5分。
五、规范施教(10分)
1、学校期末教学案头评定为优秀者计10分、良好者计8分,不合格者不计分。
2、专职总务人员按其服务履职确定成绩,一般不超过良好以上等次。
六、课堂教学(30分)
1、30分
(1)统考年级单科居城区公办学校前三名的科任教师和团体成员;团体荣获城区小学前三名的包级领导。
(2)县内文体现场展示竞赛获团体前三名或荣获一等奖的(含全校性大型集体展示)第一直接负责人。
(3)期末教学质量检测中语、数、综三大组教学成绩前三名的教师。
(4)学校荣获县级以上某一单项荣誉奖励的分管领导。
(5)学校第二学期成绩提高最快的教师。
(6)全县调研考试中,单科超出对比学校的科任教师和该学科的团队成员。
2、25分
(1)教学过程精细、教学案头规范,课改工作出色,教学成绩优秀的科任教师。
(2)学前班及非考试科目期末教学验收工作质量较好的教师。
(3)认真负责,全面落完成工作计划的分管领导。
4、15分
(1)期末考试成绩低于参照学校10分以上,属“双落后”的教师(与对比学校差距最大,与上学期相比较退步最大)。属一年内新接课的教师可按上一条计分办法计分。)
(2)统考中居城区小学倒数第一的科任教师。
(3)非考试科目、幼儿教师期末质量验收中成绩不佳的教师。
七、校本研修(5分)
1、教师承担学校整体安排的公开课,听课达到20节以上,书写5000字以上的学习笔记作为校本研修三大主要任务,完成以上三项研修任务的计5分;有一项未完成的不得分。
2、校长、教导主任一学期听课达到50节以上计5分,未完成任务的不计分。
3、超过50周岁者,根据上级部门校本研修管理文件精神和学校学期校本研修安排情况,课适当放宽要求,可计合格分。
八、班主任工作(5分)
1、班主任能认真履行职责,班级管理有序计4分,班级月考核优秀较多的,或学期评定的优秀班主任计5分。
2、有以下三种情况发生的不计分:一是班级内部有打架现象发生,发生纠纷的;二是班主任与家长出现纠纷,学校领导或上级部门参与调解的;三是班级管理中存在突出问题,学校提出问题不进行整改的。
九、教师培养(5分)
1、学校中层以上领导能按工作计划,定期或随机召开专题会、培训会、研讨会可计4分,能代表学校外出作专题经验介绍,可计5分。
2、教师能代表学校在县级以上或校际间上示范课、做专题讲座、或县级以上非全员性的各类竞赛,均可计5分。
3、以上两项不累加计分
十、荣誉奖励(5分)
在本学期内,教师在不同刊物发表论文、参与市级以上学科能力(含六项基本功)竞赛、评定为县级以上教学能手的分别奖励2分、3分、5分。此项考核可累加,但不超过总分。
十一、补充说明
1、凡本细则无明确计分标准的,由学校评审小组讨论决定。
2、依据一年中两个学期教师综合考核情况,按成绩位次确定“年度优秀”人选(一般4—5年内不重复)。
3、结合本人的分管工作和代课、兼职情况,前两个学期评价成绩之和作为上报县局级以上荣誉的重要依据之一。(同一级别荣誉一般三年内部重复上报)
3、根据学校具体经费情况,按考核积分对教师进行奖励,属于以下情况之一的不享受此奖励。
(1)周工作总量低于12课时的教师。
(2)有体罚学生情况发生,引发纠纷或上级部门介入的教师。
(3)已落实教师存在有偿补课,或向学生推荐资料者。
(4)属学校“双落后”的科任教师。(教学成绩最差、成绩退步最大,同时与对比学校教学成绩超过10分差距的教师,不包括一年内新接任该学科的教师)。
(5)学期内校本研修成绩不合格的;未完成公开课、听课及学习任务的。
(6)教案或者作业批改有明显漏洞的。
(7)非考试科目期末教学验收为不合格的。
(8)学期综合考核成绩低于60分的教师。
(9)拒不接受学校临时工作安排的。
(10)违反上级政策或学校规定,经教育不予改正的。
4、凡学年内有一次学期考核低于60分的教师,本年度不得评选为各类优秀,不得晋升职称。
5、本考核办法从2016年春季开始试行。
附件: 教师周工作量统计办法
一、周工作量统计办法
总工作量=课时工作量+作业工作量+辅导工作量+兼职工作量
二、附加工作量折算标准(节/周)
为便于统一量化教师周总工作量,将教师上课以外的其它工作,以周进行折算,统一按课时统计,具体折算办法如下:
1、作业周工作量
(1)三至六年级语文7节。
(2)一二年级语文,三至六年级数学5节。
(3)一二年级数学为4节。
(4)幼儿班语数3节。
(5)三至六年级英语每班2.5节。
(6)三至六年级科学、品德每班计1节。
2、辅导工作量
(1)晨读每节计0.5课时。(2)数辅每周计0.75课时。
3、兼职工作量
(1)会计每周计6节。
(2)打字员每周计8节。
(3)保管(含实验室、仪器室)、图书管理员每周记3节。
(4)其它部室管理员、收发员每周计1节。
(5)两操领操员每周计2节。
(6)放学整队计0.5节。
三、教师工作量及等级划分
1、教师周总工作量不低于12课时。
2、校级领导周课时量最低为4——6节。
3、16课时以上为一级工作量,13-15课时为二级工作量,12课时为三级工作量。
4、校级领导带课在8课时以上按一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