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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实施细则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作者:佚名  来源:网上收集整理  发布时间:2018-12-22 19:32:57

须严格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对涉及使用财政性资金新建、改建、扩建、迁建、购置办公用房项目,严格按照《中共xx省委办公厅、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规定执行。采取置换方式配给办公用房的,应当执行新建办公用房各项标准,不得以未使用政府预算建设资金、资产整合等名义规避审批或者调增概算超标准建设。
  使用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的图书馆、剧院、体育馆、科技馆、博物馆、档案馆、学校、医院等公益性项目,参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管理规定进行管理,必须严格履行审批程序,严格执行建设标准。
  第三十七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朴素、实用、安全、节能原则,严格执行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单位综合造价标准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符合土地利用和城市规划要求。党政机关办公楼不得追求成为城市地标建筑,严禁配套建设大型广场、公园等设施。
  第三十八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投资,统一由政府预算建设资金安排,未经审批的项目不得安排预算、不得拨付资金。土地收益和资产转让收益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不得直接用于办公用房建设。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维修改造项目所需投资,统一列入预算由财政资金安排解决,未经审批的项目不得安排预算、不得拨付资金。
  第三十九条 办公用房建设应当严格执行工程招投标和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加强对工程项目的全过程监理和审计监督。加快推行办公用房建设项目代建制。
  办公用房因使用时间较长、设施设备老化、功能不全,不能满足办公需求的,可以进行维修改造。维修改造项目应当以消除安全隐患、恢复和完善使用功能、降低能源资源消耗为重点,严格履行审批程序,严格执行维修改造标准。
  第四十条 建立健全办公用房集中统一管理制度,对办公用房实行统一调配、统一权属登记。
  党政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和部门集中管理、统一调剂。
  新建、调整办公用房的单位,应当按照“建新交旧”、“调新交旧”的原则,在搬入新建或者新调整办公用房的同时,将原办公用房腾退移交和能源消费统计制度,制定年度资源使用计划、节约目标和实施方案,加强全过程节约管理,提高能源、水、粮食、办公家具、办公设备、办公用品等的利用效率和效益,统筹利用土地,杜绝浪费行为。
  第四十三条 对能源、水的使用实行分类定额和目标责任管理。严格执行空调温度控制标准,带头推行绿色建筑标准。推广应用节能技术产品,淘汰高耗能设施设备,重点推广应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积极使用节水型器具,加强再生水利用,鼓励开展雨水收集利用,建设节水型单位。
  健全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政策和评价监督机制,严格执行节能产品政府强制采购和优先采购制度。不得采购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
  第四十四条 优化办公家具、办公设备等资产的配置和使用,通过调剂方式盘活存量资产,节约购置资金。已到更新年限尚能继续使用的,不得报废处置。
  对产生的非涉密废纸、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等废旧物品进行集中回收处理,促进循环利用;涉及国家秘密的,按照有关保密规定进行销毁。
  第四十五条 党政机关政务信息系统建设应当统筹规划,统一组织实施,防止重复建设和频繁升级。除中央有明确要求的外,省政府原则上不再批准建设新的部门专用业务信息网络,不再安排新的部门专用业务信息网络运行维护经费。
  建立共享共用机制,加强资源整合,推动重要政务信息系统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降低软件开发、系统维护和升级等方面费用,防止资源浪费。
  完善网上办事大厅平台建设。积极利用信息化手段,推行无纸化办公,减少一次性办公用品消耗。
   第九章 宣传教育
  第四十六条 宣传部门应当把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作为重要宣传内容,充分发挥各级各类媒体作用,重视运用互联网等新兴媒体,通过新闻报道、文化作品、公益广告、影视作品等形式,广泛宣传中华民族勤俭节约的优秀品德,宣传阐释相关制度规定,宣传推广厉行节约的经验做法和先进典型,倡导绿色低碳消费理念和健康文明生活方式。
  第四十七条 党政机关应当把加强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教育作为作风建设的重要内容,融入干部队伍建设和机关日常管理之中,建立健全常态化工作机制。对各种铺张浪费现象和行为,应当严肃批评、督促改正。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不定期曝光铺张浪费的典型案例,发挥警示教育作用。
  组织人事部门和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应当把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作为干部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创新教育方法,切实增强教育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四十八条党政机关应当围绕建设节约型机关,组织开展主题鲜明、形式多样、便于参与的活动,普及节能节约的知识、方法和技能,引导干部职工增强节约意识、珍惜物力财力,积极培育和形成崇尚节约、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机关文化,为在全社会形成节俭之风发挥示范表率作用。
   第十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九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建立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监督检查机制,明确监督检查的主体、职责、内容、方法、程序等,加强经常性督促检查,针对突出问题和重点时段开展重点检查、暗访等专项活动。
  建立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报告机制,下级党委和政府应当每年向上级党委和政府报告权限送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作为干部管理监督、选拔任用的依据。
  第五十二条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的监督检查,受理群众举报和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线索,及时查处违纪违法问题。
  省委巡视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有关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情况的巡视监督。
  第五十三条 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党政机关预算编制、执行等财政、财务、政府采购和会计事项的监督检查,依法处理发现的违规问题,并及时向、督促整改违规问题,并将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移送有关部门查处。
  第五十四条 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信息公开制度。除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要求须保密的内容和事项外,下列内容应当按照及时、方便、多样的原则,以适当方式进行公开:
  (一)预算和决算信息;
  (二)政府采购文件、采购预算、中标成交结果、采购合同等情况;
  (三)国内公务接待的批次、人数、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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