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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和县直单位负责人述责述廉制度
一、述责述廉对象
(一)乡镇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
(二)县直单位主要负责人。
二、述责述廉主要内容
(一)执行党的政治纪律情况
1、按照党章要求规范自己言行情况;
2、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情况。
(二)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
1、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
2、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县委关于反腐倡廉建设部署要求,加强,并将办理情况及时向县委汇报。
(二)向县纪委全会述责述廉并接受评议
1、确定对象。县纪委每年选取一定数量述责述廉对象在县纪委全会上进行口头述责述廉并开展评议。
2、述责述廉准备
(1)提前3个月通知述责述廉对象,明确具体要求,有关人员要认真做好准备工作;
(2)县纪委委员根据需要分成若干调研小组(每组负责1名述责述廉对象),审阅述责述廉报告并开展调研,有针对性地提出评议意见。
3、大会述责述廉
(1)召开县纪委全会,述责述廉对象在大会上述责述廉。
(2)现场质询。述责述廉后,县纪委委员根据会前调研情况,向述责述廉对象进行现场质询,被质询人应当做出解释。
(3)民主测评。全体纪委委员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对述责述廉对象进行测评。测评分为“好”、“一般”、“差”三个等次。
(4)现场反馈。民主测评结束后,现场公布评议结果。
4、总结汇报。县纪委向县委报告述责述廉工作情况。
四、述责述廉结果的运用
(一)向县纪委全会述责述廉及测评情况,记入述责述廉对象廉政档案,作为业绩评定、奖励惩处和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二)对民主测评为“差”等次超过三分之一的,由县委进行约谈。对民主测评为“一般”以下等次超过三分之一的,由县纪委进行约谈。
五、相关要求
述责述廉工作在县委领导下开展,向县委述责述廉报告工作由县委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向县纪委全会述责述廉并接受评议工作由县纪委具体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