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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语言资源保护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作者:佚名  来源:网上收集整理  发布时间:2018-12-22 19:35:35

督。计划执行情况和预算执行情况作为是否核拨下一期经费以及是否通过中检和结项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教育部语信司组织中国语言资源保护研究中心和省级语言文字管理部门、项目负责人对各项目和课题的管理工作情况以及实施进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下载。指导做好经费管理工作,同时对项目及课题负责人在经费管理方面的信誉度进行评价和记录,作为绩效考评以及是否连续资助的依据。
第十三条 中国语言资源保护研究中心和省级语言文字管理部门、项目负责人分别针对项目和课题组织汇总审查并组织开展中期检查,对项目和课题经费的使用与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的结果报教育部语信司。
第十四条 项目及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财政财务管理的相关规定和办法,制定内部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工程经费的管理和审计。
第十五条 各项目和课题工作完成后,分别由中国语言资源保护研究中心和省级语言文字管理部门、项目负责人依据相关规章制度组织进行财务验收。通过财务验收是进行项目、课题结项验收的前提之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得通过财务验收:
(一)编报虚假预算,套取国家财政资金;
(二)未对工程经费进行单独核算;
(三)截留、挤占、挪用工程经费;
(四)违反规定转拨、转移工程经费;
(五)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
(六)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十六条 各项目、课题通过验收后,应当及时办理财务结账手续。经费如有结余,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结余资金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对于违反经费的,依照规定追究工程及其下设项目、课题的实施单位或个人的相关责任,教育部语信司可视情况予以缓拨、停拨经费、通报批评、终止项目、课题任务并追回已拨经费等追究措施,构成违纪的,报由纪检监察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对其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家语委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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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语言资源保护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