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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语言资源保护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作者:佚名  来源:网上收集整理  发布时间:2018-12-22 19:35:35

中国语言资源保护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语言资源保护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财经法规,结合工程管理特点,制定。其他来源的资金应当按照相关资金提供方对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具体要求,统筹安排和使用。
第三条 工程专项资金管理的主要任务:
(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编制经费预算和决算,规范经费使用管理;
(二)分析预算执行情况,评价经费使用效益;
(三)进行财务监督,保证经费合理使用,严肃财经纪律;
(四)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二章 管理与职责
第四条 工程专项资金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
(一)教育部、国家语委是中国语言资源保护工程的主管部门,由教育部语言文字信息管理司(以下简称教育部语信司)具体负责,其主要职责是:负责组织编报工程专项资金总预决算和年度预决算;审核由中国语言资源保护研究中心汇总后报送的各项目经费预决算和拨款申请;拨付项目及课题经费;监督工程专项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
(二)中国语言资源保护研究中心负责工程的具体实施和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包括:组织与省级语言文字管理部门、项目负责人签订任务协议书,通过任务协议书规范经费使用;负责审核并汇总报送各项目经费预决算,审议各项目实施中的重大预算调整申请;监督项目经费使用情况;组织开展项目财务验收工作;严格执行各项财务规章制度并接受财务监督检查。
(三)省级语言文字管理部门、项目负责人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和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包括:组织与调查团队(课题负责人)签订任务协议书,通过任务协议书规范经费使用;负责审核并汇总报送各课题经费预决算(省级语言文字管理部门同时负责下载。审议各课题实施中的重大预算调整申请;监督课题经费使用情况;组织开展课题财务验收工作;严格执行各项财务规章制度并接受财务监督检查。
(四)课题负责人负责课题的具体实施和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包括:负责编制所承担课题经费预决算;严格按照批复的预算使用课题经费;严格执行各项财务规章制度并接受财务监督检查。
第五条 中国语言资源保护研究中心、省级语言文字管理部门和项目及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财政财务管理的相关规定,结合制度,做好预算管理、经费管理、政府采购、审批报销、会计核算和资产管理等,确保经费使用的政策相符性、目标相关性和经济合理性。
第六条 工程专项资金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在工程实施期间出现计划任务调整、项目及课题负责人变更等影响经费预算执行的重大事项,应及时向中国语言资源保护研究中心和教育部语信司报告;需要报财政部审批的事项,由教育部、国家语委按规定程序报财政部审批。
 
第三章 经费核定方式及开支范围
第七条 省级语言文字管理部门和项目及课题负责人参考中国语言资源保护研究中心提供的经费资助额度,根据相关规定和项目、课题任务需要,编制所承担的项目、课题预算。各课题预算报省级语言文字管理部门或项目负责人汇总审议,各项目预算报中国语言资源保护研究中心汇总审议,中国语言资源保护研究中心据此提出建议资助金额并报教育部语信司;教育部语信司对建议资助金额进行复核后确定。
第八条 工程专项资金的拨付,按照财政资金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经费使用中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项目、课题经费实行“一次核定,滚动拨付”的办法,预算审核批准后,拨付部分经费;相关工作完成并检查合格后,滚动拨付下一批经费。
第九条 工程专项资金是指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属于纵向科研项目经费。开支范围一般包括设备费、资料费、数据采集费、场地设备租用费、会议费、差旅费、出版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不得从工程经费中列支提取管理费。
(一)设备费:指在工程实施过程中购置设备而发生的费用。确需购置的设备应在预算中单独列示设备品牌、型号和单价,并按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进行管理。如果实际购置时设备缺货,可在不超过预算总额的前提下选择同类型其他品牌型号的设备。
(二)资料费:指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图书资料购置费用,软件购置和测试费用,设计、开发、策划等知识产权费用和服务费用,有关耗材费用,以及资料赎买、录入、复印、扫描、翻拍、数字化处理、翻译、转写、标注、校对、加工制作等费用以及文献检索费用。
(三)数据采集费:指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生的数据跟踪采集、问卷调查、案例分析、为获取数据而进行的通信和邮寄等费用以及支付给数据采集对象的费用。
(四)场地设备租用费:指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租用符合技术规范的录音、摄像场地和计算机机房及其设备所产生的费用,以及开展宣传、推介等其他相关活动租用场地设备而发生的费用。为节约经费,一般不允许自建录音棚、摄像棚。
(五)会议费:指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开展咨询、座谈、培训、验收、学术研讨、宣传推介以及工作管理而举行的小型会议费用。开支范围包括会议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室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等。工程承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
(六)差旅费:指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七)出版费:指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生的资助出版成果费用,印制各类规范标准、培训教材、宣传材料等的费用。
(八)劳务费:指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生的支付给直接参与项目或课题调查、研究、开发的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如在校研究生)和其他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
(九)专家咨询费:指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生的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工程实施及其项目、课题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
第十条 省级语言文字管理部门、项目及课题负责人应当强化预算约束,严格按照支出,严禁使用工程经费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等,严禁以任何方式牟取私利。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省级语言文字管理部门、项目负责人和课题负责人应按工程有关要求编制项目和课题的中期以及年度计划执行情况报告,并上报预算执行情况,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检查与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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