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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察整改专题民主生活会实施细则(试行)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作者:佚名  来源:网上收集整理  发布时间:2018-12-22 19:12:53

整 理文秘

巡察整改专题民主生活会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严肃党内政治生活,提高巡察整改专题民主生活会(以下简称“专题民主生活会”)质量,根据《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广西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实施细则》《广西巡视整改专题民主生活会实施办法(试行))》和《xx市巡察工作实施办法》等有关党内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接受市委巡察的市委工作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市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局室、各人民团体、市直各企事业单位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以及其他被巡察的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第三条  被巡察党组织在巡察集中整改阶段,应当聚焦巡察反馈问题和意见建议,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主动认领责任,深刻剖析问题,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研究提出整改措施,充分运用巡察成果。

    第四条  专题民主生活会一般安排在巡察反馈之日起20日内召开。因特殊情况需延期召开的,提前3日将延期原因、召开计划等,书面报请市委巡察办同意。专题民主生活会与年度民主生活会召开时间重叠或临近的,经报请市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可合并召开,将剖析反思巡察反馈问题和意见建议作为重要内容。

    专题民主生活会到会人数必须达到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

    第五条  专题民主生活会总体分为会前准备、召开会议、整改落实三个阶段。具体包括制定方案、组织学习、开展谈心谈话、剖析典型事例、撰写班子对照检查材料和个人发言提纲、召开民主生活会、制定和落实整改措施、上报材料及归档等8个主要环节。必须认真抓好每个阶段、每个环节工作,确保专题民主生活会质量。

第二章 会前准备

    第六条  专题民主生活会以剖析巡察反馈问题、深入推进巡察整改为主题,制定会议方案,提前3日书面报市纪委监委、市委组织部、市委巡察办。经市委巡察办审核后,按照方案组织实施。市委各部门,市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局室、市人民团体、市直各企事业单位按照党组织隶属关系还应当将方案同时书面报市直属机关工委、市国资委党委。

第七条  专题民主生活会召开前,应当组织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认真学习党章党规党纪、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学习中央和自治区党委、市委关于巡视巡察工作的有关要求,发扬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提高思想认识,把握标准要求,为开好专题民主生活会打牢思想基础。学习方式和时间由领导班子根据工作需要确定。

第八条  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应当带头同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分别谈心谈话,着重指出存在问题和不足,指导明确整改方向;领导班子成员之间应当互相谈心谈话,交流思想,交换意见,并与分管联系的下一级主要负责人谈心,也可接受党员、干部约谈。

第九条  从巡察反馈的突出问题中筛选出若干典型事例,印发给领导班子成员或者召开专题会议进行剖析。领导班子成员应当结合自身情况,深入剖析典型事例产生根源,主动认领责任,深刻吸取教训。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应当带头承担班子责任和个人责任。

第十条  在专题学习、认领责任、谈心谈话的基础上,领导班子撰写对照检查材料,领导班子成员形成个人发言提纲。对照检查材料和个人发言提纲应当落实以政治建设为统领深化政治巡察的要求,联系思想、工作和作风实际,坚持以下看上、举一反三、吸取教训,着重从党的领导、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等方面开展对照检查,深入分析原因,明确整改方向。

第三章 召开会议

第十一条  专题民主生活会由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主持,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通报巡察反馈意见。

(二)主要负责人代表领导班子作对照检查。

(三)领导班子成员逐一进行对照检查,作自我批评,明确整改措施,其他成员对其提出批评意见,帮助完善整改措施。

(四)主要负责人总结会议情况,提出整改工作要求。

因故缺席的人员应当提交书面发言材料。会后,由主要负责人将会议情况和批评意见转告缺席人。

第十二条  专题民主生活会必须紧扣主题,坚持问题导向,把存在的突出问题,特别是群众反映、巡察反馈、组织约谈函询的问题说清楚、谈透彻。自我批评应当联系实际,触及思想,落实落细,坚决克服和纠正敷衍了事、避重就轻、表功摆好、文过饰非等现象。相互批评应当动真格、“有辣味”,开诚布公指出问题,不能以工作建议代替批评意见。对待批评应当有则改之、无则加勉,不搞无原则纷争,也不搞一团和气。领导干部在专题民主生活会上相互称呼同志,不称呼职务。批评和自我批评的具体意见,不得随意散布。

第十三条  专题民主生活会列席人员,根据有关规定和会议内容确定。列席人员可以发言,对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提出批评或建议。

第十四条  专题民主生活会一般不能请假。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的,会前应当向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履行请假手续。

第四章 整改落实

第十五条  专题民主生活会应当对照巡察反馈问题和意见建议,确定整改目标,制定整改措施,建立问题清单、任务清单、责任清单,明确整改责任领导、责任单位、完成时限,认真抓好落实,切实解决问题。

第十六条  专题民主生活会结束后15日内,应当将会议情况报告和会议记录、领导班子对照检查材料、领导班子成员个人发言提纲、巡察整改落实方案,报市委,并送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委巡察办。市委各部门、市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局室、市人民团体、市直各企事业单位按照党组织隶属关系还应当将会后材料分别报市直属机关工委、市国资委党委。

第十七条  专题民主生活会结束后30日内,应当将专题民主生活会有关材料立卷归档,主要包括会议情况报告、会议方案、会议通知、会议记录、领导班子对照检查材料、领导班子成员个人发言提纲、巡察整改落实方案等。

第五章 组织领导

第十八条  市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市委巡察办、巡察组,与市纪委、市委组织部等共同指导专题民主生活会,并向市委汇报会议有关情况。

第十九条  被巡察党组织履行组织开好专题民主生活会的领导责任。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是开好专题民主生活会的第一责任人,应当主持制定专题民主生活会方案;组织做好谈心谈话,主持研究起草领导班子对照检查材料,对领导班子成员个人发言提纲进行把关;主持并严格按照程序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带头开展批评和自我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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