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党组织工作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校院级基层党组织建设,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院级基层党组织必须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不断增强基层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努力培养德、智、体等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保证和监督本单位改革、发展、稳定等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 院级基层党组织是学校党的基层组织的中间环节,是所在单位的政治核心,在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本篇文章来自资料管理下载。对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各项决定在本单位的贯彻落实以及本单位业务工作的顺利完成起保证监督作用。
第四条 院级基层党组织在充分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和保证监督作用的基础上,与同级行政领导班子团结合作,共同负责,努力完成本单位的各项工作任务。
院级基层党组织负责人参与本单位行政重要问题的讨论和决策,积极支持行政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充分行使职权,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行政负责人应积极支持院级基层党组织的工作,自觉接受党组织、党员和教职工的监督。
第五条 院级基层党组织要建立和完善工作机制,积极探索切实可行的思想工作方法,建设坚强的领导班子和党员队伍,创造一流的工作业绩,进一步加强学校基层党组织建设。
第二章 院级基层党组织设置
第六条 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学校党委批准,院级行政单位可设立党的委员会,或总支部委员会,或直属支部委员会。
第七条 党员100人以上的院级单位,设立党的委员会。党员人数接近 100人,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校党委批准,也可以成立党的委员会。党的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八条 党员100以下、50人以上的院级单位,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党员不足50人的,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校党委批准,也可以成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党的总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
第九条 党员人数较少的院级单位,设立党的直属支部委员会。党的直属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
第十条 院级单位党的委员会由5-7人组成,总支部委员会、直属支部委员会由3-5人组成,设书记1人、副书记1人,组织委员、宣传委员、纪律检查委员、青年委员各1人,根据工作需要还可设统战委员、保密保卫委员等。如委员较少,1名委员可兼管多名委员的工作。
第十一条 院级单位党的委员会委员的条件: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坚持改革开放,热爱党务工作,党性观念强,政治思想素质好,忠诚党的教育事业,在教职工中有较高威信,善于做政治思想工作,勤政廉洁,有三年以上党龄。
第十二条 院级基层党组织书记应具有较高政治理论水平、较强组织领导能力,开拓务实,良好的群众基础,有三年党务工作经验。
第十三条 院级基层党组织每届任期四年。任期届满应按期换届选举,如需延期或提前,应报校党委批准。延长任期或提前换届一般不超过半年。在任期内如有委员空缺,应及时补选。
第三章 院级基层党组织主要职责
第十四条 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第十五条 通过党政联系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第十六条 加强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具体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
第十七条 领导本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
第十八条 做好本单位党员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领导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二十条 学院党委要根据教学、科研工作的特点,开展教书育人活动,加强师德教育,鼓励和支持党员、教职工刻苦钻研业务,努力完成本职工作,保证和促进本单位教学、科研等工作的顺利完成。
第二十一条 机关、后勤和直属单位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根据自身的特点,开展管理育人、服务育人活动,树立为教学、科研和师生员工服务的意识,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努力创造良好的育人环境。
第四章 院级基层党组织书记及成员的主要职责
第二十二条 院级基层党组织书记主要职责
(一)在院级基层党组织的集体领导下,主持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的日常工作;
(二)负责召集党员大会和院级基层党组织会议,传达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指示,按时向党员大会和上级党组织报告工作;
(三)根据上级的有关精神,结合本单位的具体情况,提出工作计划,布置、检查、督促委员和下设各党支部的工作,并检查其计划、决定和上级决议的执行情况;
(四)经常深入实际,联系群众,听取党员、群众的批评和建议,掌握和关心群众的思想、工作、学习和生活情况,做好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
(五)参与本单位教学、科研等重大事项和重大问题的决策,经常与委员和同级行政负责人保持联系,交流情况,商量工作,积极支持行政负责人的工作;
(六)负责协调本单位党、政、工、团、学和民主党派等方面的关系,注意发挥他们的作用;
(七)加强自身建设,按期召开民主生活会,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增强委员会的团结,不断增强其开拓精神和创新意识。
第二十三条 院级基层党组织副书记协助书记开展工作,书记外出或空缺时,主持院级基层党组织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四条 学院党委副书记负责所在学院学生党建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其具体职责是:
(一)根据校党委、党委学生工作部、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及学院党委的工作安排,结合学生工作实际,制定本单位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对学生进行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的教育,进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形势教育,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共产主义的教育;
(三)组织班主任、辅导员做好学生工作,定期召开学生工作会议,安排、研究、总结阶段性的工作,并定期向所在学院党委和校党委学生工作部、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工作规定》(党字〔2004〕1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