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村民代表在村委会换届选举当选人数未达到应选名额;届期内当选的村“两委”成员因违法乱纪等被罢免或处理不具备代表条件的;届期内村民代表因工作变动、死亡、迁出等原因,出现空缺达到五分之一时,应严格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和要求及时补选。
二、村民代表的补选工作由村民委员会组织和领导,不再设立新的选举委员会。补选的程序与村民代表推选程序相同。
三、通过依法补选的村民代表,不论何时补选,其任期至现任村民委员会届满时止。补选工作结束后,村民委员会应将补选的当选人名单及时上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区民政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