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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政府本级会议、公务接待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区本级会议、公务接待经费管理,控制会议费、公务接待费支出,提高工作效率,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经区委、区政府批准召开,明确费用由区财政直接支付的会议(培训)及公务接待(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批示实行政府采购的)均实行政府采购。
第三条 政府采购的会议范围:
1.区委经济工作会议;
2.区委、区政府决定召开的全区综合性会议,且明确实行政府采购的;
3.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批示实行政府采购的会议;
第四条 政府采购的接待范围:
1.党和国家领导人;
2.中央和国家机关部级领导同志,省委、省公文网网,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