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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天元区政府投资项目区内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
株洲高新区、天元区
政府投资项目区内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区内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保障工程质量,确保区财政性资金使用效益,进一步完善制度反腐体系,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在本区域内全部或部分使用区本级及以上各级政府财政预算内资金、专项建设资金、其他政府性资金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及工程必需的设备、材料采购和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以下简称项目)。
第三条 项目符合下列规模标准的,经区政府分管领导审批,依照有关文件要求,可由招标人(业主单位)按照邀请招标方式组织招标投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2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下,采用通用技术及施工技术难度较小的。
(二)重要设备、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上50万元人民币(含)以下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在30万元人民币(含)以下的。
限额以下的由业主单位采取直接发包方式组织。
第四条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列入区人民政府年度重点工程计划或有立项部门批复文件的项目;
(二)有经合规程序审定的设计施工图纸;
(三)有区财政部门出具的预算评审意见书。
第五条 招标人根据项目特点和需要,委托具有招标资格的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并于发售前5日内报区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监管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联合审查盖章核准后方可发售。
第六条 招标人根据不同的项目类别,选择3家以上具有相应资质的投标人入围名单,经项目分管领导审阅后,报区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监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监管办)组织各成员单位联合审查核准,入围单位必须具备相应资质、无不良记录且有相应工程、服务经验。
第七条 评标由评标委员会负责。项目业主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根据项目的特点在开标前3日内及时将评标委员会构成专业比例方案报区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监管办公室审定,开标前3小时内采取推荐并由监管办审批和从评标委员库抽签的方式确认评标委员会组成。评标委员会由5人或5人以上单数组成,根据项目情况,可推荐1名业主代表为评标委员,须保证三分之二评标委员为专家库成员。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或专业人员必须具备相应专业的资质且符合有关文件要求,省、市评标专家库的专家优先成为评标委员会的成员。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并在评标报告上签字,向招标人推荐中标候选人。区监察局对评标过程的公正性、公平性、合法性进行监管。
第八条 区监管办牵头组织成员单位建立标后联动管理机制,对区内工程项目合同订立和履行进行监管,组织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建设工程项目合同必须与区财政评审和招标结果相一致,签订前须报区监管办进行符合性审查,审查过程中发现有不符合或歧义之处,商政府有关专业部门确认核定。合同订立后,统一报区监管办备案,并依法在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网上公开。
第九条 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有权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向区监管办举报或投诉,对违反国家、省、市、区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公文网网,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