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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顶岗实习管理办法
毕业顶岗实习管理办法
第一条 顶岗实习是学生职业能力形成的关键教学环节,也是深化“ 工学结合 ”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强化学生职业道德和职业素质教育的良好途经。为加强顶岗实习的管理工作,保证顶岗实习的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专业至少有半年的顶岗实习时间,一般安排在整个学程的最后一个学期。
第三条 各系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组织制定《顶岗实习实施方案》(附件1),于动员大会前报教务处备案,同时充分做好实习动员工作。
第四条 学校导师由各系安排落实,原则上由毕业设计导师继续担任同一课题组学生的毕业实习导师,既指导实习、又指导就业。
第五条 各系通过组织用人单位见面会等方式,采取学生自主联系与学校导师推荐相结合的办法落实实习单位和企业导师,与实习单位签订《毕业顶岗实习协议书》(附件2),每个学生一式三份。
第六条 实习期间,各系部要强化过程管理,加强与实习单位的联系,适时组织学校导师及班主任亲临实习现场巡回指导,随时掌握并及时指导学生的实习过程,确保实习效果和实习工作顺利进行。
第七条 实习开始后4周内未能落实实习单位的学生,由各系部召回学校报到并安排在校内实习。
第八条 学生要遵守实习纪律,尊重学校导师和企业导师,虚心听取导师意见,并严格按照实习方案或实习单位安排开展实习工作,圆满完成实习任务。
第九条 学生要按照《顶岗实习报告文本格式要求》(附件3)认真完成三份阶段性顶岗实习报告和《顶岗实习总结报告》,实习结束时填写《学生顶岗实习考核表》(附件4),三份阶段性实习报告内容应具有连续性,与《顶岗实习总结报告》内容一致。
第十条 实习学生返校后,各系专业教研室及学校导师负责组织返校交流会,交流体会、总结经验、提出教学改革建议,推选毕业实习优秀典型事例并在毕业典礼中加以宣传表彰。
第十一条 学校导师依据学生提交的三份阶段性顶岗实习报告、《顶岗实习总结报告》和《毕业顶岗实习考核表》,参照《顶岗实习报告评分标准》(附件5)分别给出成绩。
第十二条 总评成绩按企业导师评价占30%,三份阶段性顶岗实习报告占各占10%,最后的顶岗实习总结报告占40%计算。总评成绩采取四级记分制,分为优秀(85分以上)、良好(75—84分)、及格(60—74分)、不及格(60分以下)。
第十三条 指导教师将各项成绩填写在《毕业顶岗实习考核表》中,由教研室统一汇总实习成绩。
第十四条 学生《毕业顶岗实习协议书》、《顶岗实习总结报告》、《毕业顶岗实习考核表》(按附件3要求与总结报告一起装订)由各系整理存档;《顶岗实习成绩单》及《毕业顶岗实习工作总结报告》(按附件3要求的文本格式撰写)等文档资料在返校交流会后各系存档待查。
第十五条 学生顶岗实习时间按15周计算,指导教师工作量=指导学生人数×0.1学时/人/周×15周。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教务处。
教 务 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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