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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稽查、气费追缴管理办法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作者:佚名  来源:网上收集整理  发布时间:2018-12-22 22:0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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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稽查、气费追缴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用户稽查和气费追缴管理,明确欠费计算原则,堵塞计量漏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城市居民用户、商业用户的收费管理,执行照付不议合同的用户按合同有关条款办理。

第三条 用户稽查和气费追缴由市场部抄表人员和安全检查监督部相关人员实施,并列入部门绩效考核内容。

第四条 对一些长期不购气的居民用户和用气量波动较大的工商用户作为稽查的重点对象,每个月由市场部根据收费系统提供6个月以上未购气居民用户名单,用气量波动幅度超过20%的工商用户名单,报安全检查监督部,进行上门稽查,查清原因。如稽查发现表具出现问题,应及时维修或更换表具,并按下面办法追缴所欠气费,如发现用户私接、私改,偷盗用气,要按照《城市燃气管理条例》和相关法规进行处罚,必要时采取法律途径予以处理。

   第五条 燃气表故障情况下的气费计算原则

1、双计费系统燃气表中字轮读数与电子计量的误差超过3%时,以基表计量为准进行调整,误差在3%以内(含3%)时不作调整。调增的气费按补气程序处理;调减的气费按系统外收入由用户补交。补气要填写补气审批责任卡。

2、燃气表出现损坏情况下的计量

A、只有基表的计量器具损坏,而计量器具仍能正常通气,此情况下燃气费的计算时间以最近一次计量器具正常工作的抄表时间算起,以最近三月计量器具正常工作的日平均用量作为计算依据。应收气款=最近三月燃气总用量÷三月的总天数×本次收费时间距最近1次的计量器具正常工作抄表时间的天数×燃气单价。

B、同时有基表和电子计量的计量器具(IC卡智能表或远传表)电子计量部分损坏,而基表正常工作,计量器具仍正常通气,燃气费的结算以基表为准。应收气款=基表字轮读数×燃气单价-用气人预缴费总额,结果为负数,表示用气人的预缴费余额。气费的补或退按照“1”的办法处理(下同)。

C、同时有基表和电子计量的计量器具,电子计量和基表全部损坏,计量器具仍正常通气,普通居民用气量按每日0.5立方计算,有热水器的按每日1立方米计算(以安装时间为准),壁挂炉按冬季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消耗10立方米计算,总购气量减去推算的总用气量即为表余量,负数为应补交气量。

D、商业皮膜表和流量计控制器出现故障时,参照“2-A”进行计算。

第六条 需要实施停气的,由用户服务部和运行部协助实施。

第七条 为了降低天然气调价给企业和用户带来的损失,民用户每月购气量不得超过100方,有壁挂炉的在采暖期每月购气量不得超过500-1000方(根据壁挂炉大小),商业用户一个月购气量不得超过月平均用气量的1.5倍。

第八条 本规定与国家法令政策相违背的,以国家法令政策为准。

第九条 本规定从二O一二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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