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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气计划结算管理办法
天然气计划结算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理顺天然气计划、结算、调度等工作流程,加强计划管理,保障安全用气,结合上游天然气公司对计划管理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上游天然气供应商和执行照付不议合同的天然气用户。
第三条 执行照付不议合同的天然气用户按指定程序申报年合同量、季度计划、月计划、周计划和日指定,我公司计划管理人员根据各类用户上报的计划量进行整理汇总,按指定程序报上游天然气供应商(公司),具体时间见下表:
天然气用气计划申报时间表
计 划 分 类 | 申报时间及内容 | |
报上游公司 | 用户报我公司 | |
5年 计划 | 5年区间最后一年9月1日前报下一个五年区间每一年的用气计划 | 最后一年8月10日前 |
年计划 | 每年9月5日前报下一年计划 | 每年9月3日前报下一年计划 |
季度 计划 | 3、6、9、 | 2、5、8、 4:30前报下季度用气计划 |
月计划 | 12日前报下月计划 (1号至月底为1个月) | 10日下午4:30前报下月计划 |
周计划 | 周三前下午3:00报下周计划(每周一至下周日为一周) | 周二下午4:00前报下周计划 |
日指定 | 上午8:30报次日用气量 | 下午4:30报第三天用量 |
日指定的变更 | 用气日前一天下午4点前 | 用气日前一天上午10点前 |
说明:
1、 年度计划、季度计划的编制和申报:按上表规定的时间申报,如遇节假日,提前进行。
2、月度计划和周预测的编制:月计划、周预测同实际用量的偏差不得超过±5%,供气方对超出部分不予保证。
3、日指定:日指定量同周预测的偏差不得超过±5%,实际用气量同日指定的偏差不得超过±1%,如买方未按规定发出某一日通知,则该日的指定气量为0。
4、 日指定的变更
(1)、买方可对其日指定的气量作一次或多次变更,但须在用气日前一天的规定时间内(见上表)将一份书面变更通知传真给卖方。
(2)、卖方应以用气前一日规定时间内从买方收到的最后一份日通知(或变更通知)为准,结合届时的可供气量及管输能力情况,尽快决定是否同意买方所要求的任何额外指定气量(指超出最大日量的计划用气量,未超出的日指定量无需卖方确认),并将变更量及时通知买方。
(3)、买方的日用气量达到日指定量时,卖方有权根据上游的供气限制和卖方的用气平衡状况停止供气(卖方无需书面另行通知);买方的日用气量小于计划量的99%时,卖方将根据上游的限气要求核减次日的指定量,核减数量等于当日的少用量。
第四条 我公司天然气计划由调度指挥中心计划管理员编制,市场部和站场部提供相关数据,其中,年度及区间计划由总经理审定,季度计划和月计划由经营副总审定,周计划由调度长审定,日指定由计划管理员直接申报。
第五条 天然气的计划工作要以工业用户合采暖用户为重点,结合商业用户和居民用户的用气状况、用气变化规律、市场发展规划等因素,综合平衡后进行计划编制。
第六条 计量交接
1、根据照付不议合同规定,每日早8:00由双方计量人员在计量间对各流量计的累计用量、余量等数据进行记录签字,该记录是双方进行最终结算的依据。
2、我公司实行IC卡预存款管理,用户计量人员发现余量不足时,应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和人员。
3、用户余量不足7天使用时,我公司计量人员应及时通知调度指挥中心,由调度长签收,并向用户下达催款或停气通知单。
第七条 天然气结算
1、天然气买卖按月结算,实行“先款后气”结算制度,上游结算截止日为每月25日(即截至每月26日早8:00计量)。
2、我公司需在每月20日前按所申报用气计划量向上游支付预付款(预付款=月计划量×气价)。执行照付不议合同的用户需在每月19日前按所申报用气计划量向我公司支付预付款,卖方在收到气款后给买方开具收据。
3、买卖双方在一个结算期满后按照由双方抄表汇总成的结算单载明的结算金额进行结算,卖方在结算单生成后2个工作日内开具增值税发票并采用直接交付或快递的方式寄给买方。买方先前支付的预付款如少于结算款,则需在结算单生成后5个工作日内向卖方支付剩余款项;如大于结算款,多出部分自动转入下个结算气预付款中。
4、如买方对卖方开具的票据任何款项存有异议,应在支付款项的同时书面通知卖方,说明买方异议的性质和有争议的款项,但在提出异议过程中不得停止付款结算。
5、如买方在约定的应付款日期未付出款项,则买方向卖方交付日万分之五的逾期付款违约金,该逾期付款的违约金从各应付款项未付之日起一直计算到该款项由买方付出之日为止。
6、年度结算:额外气补收款、短缺交付量减收款、少提补偿款、补提气量调整款等实行按年结算,在下一年度的第一个结算期结清。
7、其他用户实行IC卡或其它方式预缴费结算。
第八条 可供气量不能满足实际需要时,由调度指挥中心进行合理配气,配气按照“居民用户--采暖用户--学校--医院--单位食堂--商业用户--工业用户”的顺序进行。
第八条 催款与停气:当用气方没有按合同支付气款或预存款余额不足时,由我公司财务部、调度指挥中心分别下达催款通知单和停气通知单。
1、催款、停气的实施时间:催款通知由财务部在付款期限截止日前七日或预存款余量不足7天使用时下达;停气通知由调度指挥中心在用户付款期限截止日到期仍未付款,或计划检修时下达。
第九条 停气分三种情况:用气方没有按时付款、日指定量和实际用量的偏差超出要求、计划检修或突发事故。
1、用气方没有按时付款,停气通知单已下达7日,由站场部根据调度指令实施停气。
2、日指定量和实际用量的偏差超出要求:根据上游公司和照付不议合同的有关规定,日指定量跟实际用量的偏差不得超过±1%,如果当天用气量达到指定量(或供气方已经认可的变更量)的1.01倍,且经过公司领导协调仍无法满足用气时,由站场值班人员根据调度指令关阀停气,停气前应口头同用气方沟通,做好应急准备。
3、计划检修和突发事故:根据照付不议合同规定,计划检修由调度室提前48小时通知用气方;因不可抗力原因中断供气时,供气方应及时抢修,并在2小时内通知用气方。
第十条 本制度同国家的法令、政策或双方签订的年度合同有抵触的,以国家法令、政策或双方签订的合同为准。
第十一条 相关部门可根据本制度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 本制度从二O一一年十月一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