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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保福利管理办法
劳保福利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劳保福利管理工作,统一劳保福利标准,合理发放、使用劳保福利用品,根据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劳保福利的发放管理工作。
第三条 劳保福利管理工作归口综合管理部,党工部和人力资源部负责监督审核。
劳保福利包括劳保用品、防护用品和福利性用品三类。
1、劳保用品一般包括工作服、手套、毛巾、肥皂、洗衣粉、球鞋、雨鞋、遮阳帽、草帽、口罩、雨衣等及其他特殊岗位专用劳保用品。
2、防护用品包括安全帽、防毒尘面具、眼防护具、听力防护具、防护手套、防护鞋、防护服等。
3、福利用品包括集体发放的职业装、日化用品、防暑用品、水果、食品、粮油等。
第五条 为了便于管理,员工的工作岗位依据工作性质归并为三大类,即:机关后勤岗位、生产岗位和辅助生产岗位,劳保用品的发放种类及标准可根据以上分类区别制定。
第六条 劳保用品的具体发放标准见相关规定,在实施过程中可根据实际情况由总经理办公会审核同意后临时调整。
第七条 防护用品一般对部门配置,可根据实际需要由总经理办公会确定配置标准和范围。
第八条 福利用品的发放标准每年由总经理办公会研究确定。
第九条 凡从事两种以上工种(或兼职)的人员按发放标准较高的岗位发给劳保用品,不得同时享受两种工种的劳保待遇。
第十条 员工月度出勤达15天(含15天)以上,给予发放月度劳保福利;员工年度出勤达180天(含180天)以上,给予发放年度劳保福利,以上出勤天数包括节假日。
第十一条 若员工年度出勤不足100天,对已发放的劳保福利将从个人工资中全额扣回;若员工年度出勤在100—179天的,对已发放的劳保福利将从个人工资中折半扣除。
第十二条 中途调整岗位后需要领取相应的劳保用品的,由部门负责人填写劳保用品领用申请表,经分管行政的副总经理审批后可以领用。特殊岗位、临时岗位或特殊情况需要增发劳保用品的,由总经理审批。
第十三条 劳保福利用品由综合管理部统一安排制做或集中采购,劳保福利用品的发放由公司综合部造表统一办理,心须严格按标准执行,不得擅自扩大发放范围、提高标准。
第十四条 未尽事宜或国家相关政策调整后,按国家相关政策执行。
第十五条 本制度从二O一二年一月一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