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杂文天下文章中心公文文章常用公文规章制度0004 → 文章内容

垦殖场安监工作制度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作者:佚名  来源:网上收集整理  发布时间:2018-12-22 22:56:52

根据煤矿安全监管相关文件,为进一步强化安全监管措施,切实提升驻矿人员的工作能力和水平,全面提高安全监管成效,促进企业安全生产与经济效益同步发展,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驻矿人员必须每星期下井2次常规安全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当场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企业对提出的安全隐患在规定时间内整改到位。如驻矿人员下井安全检查少一次则扣50元;煤矿企业对安全隐患未及时整改到位的,一律不供应火工用品。

二、坚持每月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例会,总结当月安全形势,部署下个月工作。对煤矿重大安全事项召开专题会议,提出解决办法,由矿管办主任召集。

三、驻矿人员必须督促煤矿完善好“四大系统”的相关工作,不定期对煤矿“六个一律”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有违规等相关问题,矿管办将对该企业实行停产整顿;加强对“十项安全管理方案”的制定情况进行检查,做到检查有记录,有台账。

四、驻矿人员必须参加每月规定的煤矿安全生产集中大检查,缺席一次扣50元。

五、驻矿人员必须及时报告所驻煤矿的重大事项(包括安全隐患、股东变更、上级检查等),否则,造成重大问题将追究驻矿人员相关责任。

六、驻矿人员要对该矿安全隐患整改情况及时跟进,对拒不整改隐患的煤矿企业,一律停供火工用品。

七、驻矿人员要严格按要求督促煤矿企业安全生产,对不按上级要求进行施工、对在不安全的前提下擅自组织煤炭开采的,企业要及时制止。

八、驻矿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特别是在煤矿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情况下不得供应火工用品。

九、矿管办对煤矿企业的相关证照、检查资料、检查记录、整改意见书必须分类、分企业建档存档。

十、驻矿人员不得随意请假,若须请假必须提前说明事由,且必须经矿管办主任签字同意后逐级报领导同意,方可请假。

十一、严格考核,有关领导不定期对驻矿人员到岗履职情况进行检查,发现不到岗到位的,一次扣50元,一个月内发现3次以上(含3次),则取消当月工作津贴。

十二、驻矿人员在加强自身业务知识学习的同时,每月要将所驻煤矿的详细情况形成书面汇报材料交与矿管办主任、分管领导和场党委、场部主要领导。同时,积极督促煤矿组织从业人员业务培训,切实提高煤矿企业安全生产水平。

十三、认真完成党委、场部交办的工作

十四、本制度从2012年5月10日起执行,制度执行情况由矿管办主任负责考核登记。


垦殖场安监工作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