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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公文处理规定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作者:佚名  来源:网上收集整理  发布时间:2018-12-22 23:14:07

批办、传阅、承办、督办、反馈等程序;发文办理一般包括拟稿、审核、复核、签发、用印、核发等程序。

第十八条 收文办理主要程序

(一)签收。对来文要逐件清点,重要文件要逐页查点,核对无误后签字,并注明签收时间。凡给“天津理工大学党委”、“天津理工大学”的公文、函件一律由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统一签收。

(二)登记。须将来文时间、发文时间、公文标题、密级、发文字号、紧急程度、来文单位、来文方式、阅读范围、件数和处理情况等主要信息详细记载,以便查询。在会议上直接发出的文件也要按规定及时送党委办公室或校长办公室登记。未经登记的公文,承办部门不予受理。

(三)审核、拟办、批办。来文登记后,由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负责人对公文信息进行审核,并提出拟办意见后,呈报校领导批示。

(四)传阅、承办。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机要人员根据公文内容、领导批示和工作需要将公文及时分送传阅。批办性公文交有关单位、部门办理,需要两个以上单位、部门办理的,应当明确主办单位、部门。紧急公文应当明确办理时限。承办单位、部门对交办的公文应当及时办理,有明确办理时限要求的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完毕。公文传阅承办应严格登记手续并随时掌握公文去向,不得漏传、误传、延误。

1.凡涉及其他单位、部门的问题,主办单位、部门应当主动与有关单位、部门协商。需反馈办理情况的公文,须经主管校领导审核后报送。

2.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或者不适合本单位、部门办理的,应当迅速退回交办单位、部门并说明理由。

(五)督办。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要及时了解掌握公文的办理进展情况,督促承办单位、部门按期办结。紧急公文或者重要公文应当由专人负责督办。

(六)反馈。承办单位、部门应及时将公文办理结果反馈至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并根据需要告知相关单位、部门。

第十九条 发文办理主要程序

(一)拟稿。公文拟稿应当做到:

1.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证策,完整准确体现发文单位意图,并同现行有关公文相衔接。

2.一切从实际出发,分析问题实事求是,所提政策措施和办法切实可行。

3.内容简洁,主题突出,观点鲜明,结构严谨,表述准确,文字精炼。

4.文种正确,格式规范。

5.深入调查研究,充分进行论证,广泛听取意见。

6.公文涉及其他单位、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起草单位、部门必须征求相关单位、部门意见,力求达成一致。

7.各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应当主持、指导重要公文起草工

作。

8.起草涉密文件,应先确定密级并按所定密级严格管理,并在指定保密计算机上操作。

(二)审核。发文拟稿后,应当由拟稿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审核。审核的重点是:

1.行文理由是否充分,行文依据是否准确。

2.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是否完整准确体现发文机关意图;是否同现行有关公文相衔接;所提政策措施和办法是否切实可行。

3.涉及其他单位、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是否经过充分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

4.文种是否正确,格式是否规范,内容是否准确。

5.其他内容是否符合公文起草的有关要求。

(三)复核。待签发公文送学校领导签发之前,应当由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负责人进行审核。审核的重点是:

1.内容是否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是否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部门的有关规定相抵触,政策是否保持连续性,提法是否同已发布的有关文件相衔接;

2.提出的措施和办法是否符合实际,切实可行;

3.内容涉及的单位、部门是否经过协调、会签,意见是否一致;

4.文字表述是否概念准确,简明扼要,条理清楚,语法规范,书写工整;

5.是否符合规定的办文程序,审批、会签手续是否完备;

6.公文格式是否符合要求,公文使用是否适当,秘密等级、紧急程度、发布范围、主送、抄送单位是否合理。 经审核不宜发文的公文文稿,应当退回拟稿单位并说明理

由;符合发文条件但内容需作进一步研究和修改的,由拟稿单位修改后重新报送。

(四)签发。学校党委、行政发文和向上行文经分管校领导会签后,须由主要校领导签发;学校方面文由分管校领导签发;各部门、单位内部发文由各部门、单位负责人签发。签发公文时,签发人应当明确签署意见、姓名和完整日期;圈阅或者签名的,视为同意。联合发文由所有联署单位、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会签。 公文一经签发,一般不得改动,如确需改动,要经原审签领导人复审。修改和签批公文,用纸用笔用墨必须符合存档要求(禁止使用铅笔、圆珠笔、红色及纯蓝墨水钢笔)。不要在文稿装订线外书写。

(五)用印。公文印制必须确保质量和时效。涉密公文应当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场所,使用符合保密要求的设备印制。需要加盖学校公章的文件,须携带公文拟稿首页纸及红头文件原件至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统一用印。

(六)核发。公文印制完毕,应当对公文的文字、格式和印刷质量进行检查后分发。

第二十条 须经学校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党委全委会等讨论通过或研究决定的事项,须注明“经XX年XX月XX日第XX次XX会议讨论通过或研究决定”。经分管校领导同意发布的,须注明“经分管校领导审核同意”。

第二十一条 上级单位的公文,除绝密、机密、秘密和注明不准翻印的以外,经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批准,可翻印。翻印时,应当注明翻印单位、时间、份数和印发范围。

第六章 公文立卷、归档和销毁

第二十二条 公文立卷及归档。

(一)公文办完后,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有关规定,将公文根据其相互联系、特征和保存价值分类立卷,要保证档案的准确、完整、能正确反映本单位、部门的主要工作情况,以便保管和利用。

(二)根据公文内容,与单位、部门业务相关的由各单位、部门自行存档;对学校工作有宏观指导价值的文件,由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整理立卷后定期移送校档案馆统一存档。涉密公文由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单独立卷存档。

(三)会议公文的立卷、归档工作

1.凡学校召开或主持的重要会议形成的公文(包括录音、录像、照片等有关资料),应由会议组织单位、部门负责送校档案馆立卷、归档。

2.以各单位、部门名义召开会议形成的文件,应按期交校档案馆立卷、归档,各单位、部门可保存副本。

3.各单位、部门通过非机要渠道获得的公文(包括重要资料),需要呈报校领导阅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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