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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公文处理规定
转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按收文流程办理后,由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整理归档;不需要呈报校领导阅示的,由本单位、部门文件管理人员登记后立卷、归档。
第二十三条 联合办理的公文,原件由主办单位、部门立卷,其他单位、部门保存复印件。单位、部门合并时,全部公文应当随之合并管理;单位、部门撤销时,需要归档的公文经整理后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校档案馆,不得丢失,未经批准不得销毁。
第二十四条 工作人员离岗离职时,所在单位、部门应当督促其将暂存、借用的公文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清退。个人不得保存应当归档的公文。
第二十五条 公文复制作为正式文件使用时,应当加盖复制单位、部门公章,视同正式文件妥善保管。
第二十六条 案卷应当确定保管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档案管理规定定期向校档案馆移交。
第二十七条 没有归档和存查价值的公文,经过鉴别和主管领导批准,应予销毁。销毁秘密公文,应进行登记,由二人监督销毁,保证不丢失,不漏销。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05年12月20日学校党委印发的《天津理工大学公文处理规定》(x理工党〔2005〕x号)同时废止。
文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