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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2016年国家公祭日有关事项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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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2016年国家公祭日有关事项通知
各二级学院(部),各部门:
2016年12月13日,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设立“南京大屠杀死难者国家公祭日”后的第三个国家公祭日。为了悼念南京大屠杀死难者和所有在日本帝国主义侵华战争期间惨遭日本侵略者杀戮的死难同胞,牢记侵略战争给中国人民和世界人民造成的深重灾难,表明中国人民反对侵略战争、捍卫人类尊严、维护世界和平的坚定立场,表达全校师生对南京大屠杀遇难同胞的深切哀悼,现将国家公祭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 根据《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告》,2016年12月13日10∶00南京大屠杀死难者国家公祭仪式开始。在现场奏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之后(约10∶01),将全市鸣笛致哀1分钟,届时道路上的行人和公共场所的所有人员同时就地默哀1分钟,课堂上全体起立,由任课教师负责组织默哀。
2. 国家公祭仪式期间(2016年12月10日零时至2016年12月13日24时),南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使用轻型和超轻型固定翼飞机、轻型直升机、滑翔机、三角翼、滑翔伞、动力伞、热气球、飞艇、无人机、航空(天)模型、空飘气球、系留气球等小型航空器和空飘物的飞行活动。
3. 国家公祭仪式期间,市民发现违规升空的小型航空器和空飘物,可以拨打“110”报警;对违反本公告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 12月12日前清理校园内所有文娱活动横幅及海报,仅悬挂与国家公祭日主题有关的横幅,营造庄重肃穆的氛围。
5. 国家公祭日当天,不组织开展任何文艺娱乐活动。
6. 自觉营造和维护风清气正的网络环境,不在网络上发布与国家公祭氛围不协调的信息和言论。
7. 12月13日,请师生们及时收看当晚央视《新闻联播》有关南京大屠杀死难者国家公祭仪式的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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