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案卷评查通报
的方面和要求
(一)处罚案件的强制措施和强制执行适用应符合《行政强制法》的要求
《行政强制法》对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法定程序和申请强制执行前催告程序等做了明确规定,这些规定对行政执法办案的程序和文书制作提出新的要求:
1.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法定程序。根据《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规定,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并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上述法定程序和要求可以在现场笔录中记明或者在其他证据材料中加以固定,确保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程序合法。现场笔录应当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签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并在笔录中签名。要注意实施查封、扣押期限不再是3个月,应当统一遵守《行政强制法》规定的30日查封、扣押期限。需要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或对采取强制所示物品进行检查、检验的,应将所需期限告知当事人,执法人员应熟练掌握《行政强制措施有关期限告知书》的运用。
2.依法申请行政强制执行。根据行政强制法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做出行政决定的质检部门要在法定期限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否则将丧失强制执行申请权。本篇文章来自资料管理下载。行政强制法确定的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自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拟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决定的质监部门,在提出强制执行申请前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当事人送达执行催告书(具体文书格式见总局2011年新下发的执法文书文本中的《催告执行通知书》,催告其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10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行政决定的,质检部门应当及时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并附《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意见及催告书等有关材料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对采取强制措施的案件,应避免通报中出现的问题,诸如对封存产品不做处理、做错误处理,或者在案件档案中未体现采取强制措施产品解封、后处理等情况。
(二)正确运用自由裁量权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如不合理行使,会造成行政权力扩张、行政处罚随意性大以及“同案不同罚”、“人情罚”等问题,客观上影响行政执法活动的公正性和廉洁性。各执法单位应根据《行政处罚法》、总局的《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结合《海南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试行)》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
(三)要切实落实对被查处无证生产企业的后续监管工作
各单位要加强对查处无证生产销售钢筋混凝土输水管等案件涉及的企业的后续监管工作,开展日常巡查,确保依法处理到位,停产整顿到位,促进企业获证和获证企业持续保持稳定生产合格产品的能力。
(四)进一步解决行政许可文书的使用问题
当前,行政许可文书存在总局和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两套文本,两套文本在文书种类、文书式样和填写使用方面存在差别。我局审批办使用的是省政务服务中心提供的文书。如何兼顾两套文书,确保我局审批办制作的行政许可案卷的文书制作符合各方面的要求,需要进一步研究和沟通,做好文书使用方面的衔接工作。
(五)修改完善相关制度。
在总结行政审批工作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建立和完善我系统的行政许可制度体系。省局各相关部门应当协同配合,针对现有的行政许可工作体制和模式,制定、修改和完善包括《行政许可档案管理办法》《行政许可统计管理办法》、《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办法》、《行政许可案件评审规则》、《行政许可工作责任追究规定》在内的一系列行政许可工作制度,通过各项规章制度的有效运行,切实提高我系统的行政许可工作水平。
(一)处罚案件的强制措施和强制执行适用应符合《行政强制法》的要求
《行政强制法》对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法定程序和申请强制执行前催告程序等做了明确规定,这些规定对行政执法办案的程序和文书制作提出新的要求:
1.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法定程序。根据《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规定,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并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上述法定程序和要求可以在现场笔录中记明或者在其他证据材料中加以固定,确保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程序合法。现场笔录应当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签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并在笔录中签名。要注意实施查封、扣押期限不再是3个月,应当统一遵守《行政强制法》规定的30日查封、扣押期限。需要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或对采取强制所示物品进行检查、检验的,应将所需期限告知当事人,执法人员应熟练掌握《行政强制措施有关期限告知书》的运用。
2.依法申请行政强制执行。根据行政强制法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做出行政决定的质检部门要在法定期限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否则将丧失强制执行申请权。本篇文章来自资料管理下载。行政强制法确定的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自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拟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决定的质监部门,在提出强制执行申请前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当事人送达执行催告书(具体文书格式见总局2011年新下发的执法文书文本中的《催告执行通知书》,催告其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10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行政决定的,质检部门应当及时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并附《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意见及催告书等有关材料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对采取强制措施的案件,应避免通报中出现的问题,诸如对封存产品不做处理、做错误处理,或者在案件档案中未体现采取强制措施产品解封、后处理等情况。
(二)正确运用自由裁量权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如不合理行使,会造成行政权力扩张、行政处罚随意性大以及“同案不同罚”、“人情罚”等问题,客观上影响行政执法活动的公正性和廉洁性。各执法单位应根据《行政处罚法》、总局的《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结合《海南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试行)》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
(三)要切实落实对被查处无证生产企业的后续监管工作
各单位要加强对查处无证生产销售钢筋混凝土输水管等案件涉及的企业的后续监管工作,开展日常巡查,确保依法处理到位,停产整顿到位,促进企业获证和获证企业持续保持稳定生产合格产品的能力。
(四)进一步解决行政许可文书的使用问题
当前,行政许可文书存在总局和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两套文本,两套文本在文书种类、文书式样和填写使用方面存在差别。我局审批办使用的是省政务服务中心提供的文书。如何兼顾两套文书,确保我局审批办制作的行政许可案卷的文书制作符合各方面的要求,需要进一步研究和沟通,做好文书使用方面的衔接工作。
(五)修改完善相关制度。
在总结行政审批工作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建立和完善我系统的行政许可制度体系。省局各相关部门应当协同配合,针对现有的行政许可工作体制和模式,制定、修改和完善包括《行政许可档案管理办法》《行政许可统计管理办法》、《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办法》、《行政许可案件评审规则》、《行政许可工作责任追究规定》在内的一系列行政许可工作制度,通过各项规章制度的有效运行,切实提高我系统的行政许可工作水平。
201x年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