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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监督检查通报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作者:佚名  来源:网上收集整理  发布时间:2018-12-22 8:55:54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通报

    为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强化行政执法监督,推进行政指导,法规科于8月份组织相关科室开展2014年度执法检查暨行政指导工作督导,检查通过听取工作汇报、查阅工作资料、抽取案件卷宗的方式,抽取50份行政处罚案件卷宗进行逐件实名点评,并针对各单位的行政指导工作进展情况进行评析。现将此次检查督导的情况通报如下:
    一、执法检查情况
    (一)总体情况
    截至2014年10月1日,全局共立案查处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案件926起,结案830起,办理简易程序行政处罚案件62起。此次抽查的重点是新法律法规实施后,各单位查办相关案件对新法的适用情况及省局新自由裁量规则的适用情况。本篇文章来自资料管理下载。总体情况:行政处罚案件多数能做到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裁量适当;在立案、调查取证、采取强制措施、审查决定、送达和文书管理等各环节,基本能够执行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要求;多数办案机构在案件办结后,都能及时地装订入档,其中,宝盖工商所、鸿锦工商所、蚶江工商所、检查大队案卷档案整理情况较好。
    (二)存在问题
    2014年7月14日,省局通过案管系统对全省上半年已办结的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案件进行抽查评析;2014年7月至8月,泉州市局组织开展上半年执法检查,结合这两次抽查的案件情况和法规科在检查中发现,各办案机构仍不同程度存在一些不足,即在办案程序、事实认定、适用法律等方面存在问题。具体如下:
    1.在自由裁量权的规范适用上
    省局制定了《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及三十五部法律法规的三级九档裁量规定,但在检查中发现有过半数的上的办案机构在自由裁量有关规定的适用上存在不规范的现象。一是未写明适用从轻、一般及从重处罚的适用情形。部份办案机构在适用自由裁量规则时没有引用按照适用规则规定的适用情况,而直接套用级别。二是自由裁量理由不符合裁量规则要求。部份办案机构在适用自由裁量理由时仍适用“违法行为发现在三个月内、使用非公司名义”等非省局适用规则规定的裁量理由。三是自由裁量适用存在随意性。个别办案机构没有按照适用规则规定的适应情形来对案件进行量罚,如某工商所在办理无照经营案件时对重复实施违法行为应属于从重处罚的情节,没有适用该从重处罚级别而选择从轻处罚的丙级。
    2.在行政处罚程序的合法性上
    一是告知程序存在问题。在送达告知书后,未满法定期限即做出处罚决定。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65条规定:“期间以时、日、月计算,期间开始之时或者日不计算在内。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为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据此,处罚(听证)告知书自当事人签收后应满三个工作日才能做出处罚决定,其中当事人签收和做出处罚决定当日应予以扣除。个别办案机构在办理时仍存在期间计算错误的问题,仍将送达当日计算在内,因此造成送达期限少于法定期限要求。二是诉权告知错误问题。个别办案机构还存在告知当事人起诉期限错误的情况,如某商标侵权案件在新商标法生效后没有将起诉期限改为3个月等。三是案件办理过程中出现程序上瑕疵。如在审批前即作出处罚决定;在立案之前实施强制措施;实施强制措施时未告知当事人权利,未让当事人行使申辩权等,这都不同程序地影响行政处罚决定及行政强制措施作出的有效性。
    3.在案件调查取证及法律适用上
    一是体现在案件办理不够严谨,事实不清。如某办案机构在查办某公司涉嫌未经登记发布户外广告案时,没有对户外广告发布单位的主体进行认定,《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规定的处罚主题为广告发布单位,即负责发布户外广告的一方为处罚主体,因此可能导致违法主体认定错误。二是对案件非法经营额和违法所得的认定草率,如某办案机构对于当事人尚未收到货款即认定无取得违法所得证据不足,如在查办产品质量案件时对商品货值的计算标准不一,有按当事人口述认定,有按成本价认定,也有按标价或销售价认定,极易对以非法经营额作为处罚基准或处以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产生错误。三是未对案件其他违法行为予以排查。如在查办某未经登记发布户外广告案中发现存在发布虚假广告内容,办案机构对此没有进一步调查;四是办理销售环节的商标侵权案件孤证现象仍然存在。有个别办案机构在办理销售环节商标侵权案件时,仅以当事人未取得商标授权证明直接认定,案件证据以当事人的陈述而无其他佐证,调查取证不充分,或者说是仅以当事人已认罚即不愿意取证的现象仍有存在,这样查办案件的后果不仅在证据认定上站不住脚,且十分容易在发生复议或诉讼案件时引起败诉。
    4.在文书制作等其他问题上
    一是案件办理存在瑕疵。如某无照经营服装案件,虽不需要取得前置许可,办案人员仍询问当事人是否办理了前置审批,当事人回答正在办理,有的案件在未满复议及诉讼期限即办理了物品销毁手续。二是文书文字方面存在问题。由于办案单位文书均通过电脑制作完成,办案人员经常采用复制修改其他案件的文书模板来制作相应文书。个别办案人员未能对制作好的法律文书进行细致检查,导致部分案件法律文书出现文字上的错误,如某无照经营视力保健案在处罚决定书、发文稿、调查终结报告、讨论记录中均出现“紫砂壶销售店”等字样,与案件事实不符。三是文书制作上存在问题,如有些案件执法办案人员没有全部签名确认,案件证据提取人没有标注“经核对与原件相符字样”,标注出证日期等,文书涂改部份没有加盖校对章等等。四是未填写结案报告。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修订《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文书、行政复议文书和行政赔偿文书》的通知(工商法字〔2011〕233号),行政处罚案件结案后应与《行政处罚案件结案报告》并装订入案件卷宗,现还有个别单位的案卷中未见该文书。
    二、行政指导工作督导情况
    (一)各业务科室推行重点行政指导项目情况
    今年以来,各业务科室紧紧围绕地方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实施行政指导项目,通过完善工作机制,深化工作内涵,切实发挥各业务科室的主导作用。如监管执法科将重点在服务海西电商园区创建网络诚信交易试点、指导新消法实施后加油站、移动通讯协会等垄断组织规范经营、指导农民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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