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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依法行政考核和行政执法责任制度
依法行政考核制度
第一条 为了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进一步提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能力,特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考核范围:本XX县XX县、苏木镇两级持有行政执法证件的行政执法人员。
第三条 考核内容:
(一)依法行政基本素质——包括完成正常业务和临时性工作任务的质量及数量如何,考核工作人员遵纪守法、遵守工作纪律、文明执法等情况;考核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是否具有积极性、主动性,业务上是否肯钻研,勇于创新;是否能充分发挥自己的能力;对待管理相对人的态度是否和蔼、有耐性;对领导干部还要考核全局观念,创新意识,依法行政执行情况等;
(二)履行职责――包括是否依法正确履行管理职责,有无不作为或越权行政的情况;行政执法过程中程序是否正当,是否体现高效便民、诚实守信的原则;执行各项规章制度情况等;
(三)社会评价――对具有行政许可、行政收费、行政处罚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在从事执法活动中是否有被投诉的情况,行为是否规范,是否按照法定程序期限办理各种事项;定期对管理相对人进行社会调查,通过问卷结果评价执法人员的执法业绩。
第四条 考核方法
对行政执法人员要坚持做到全面考核与重点考核相结合,平时与年终考核员相结合,领导与群众相结合。
考核方法采取平时考察与定期考核两种形式:
一、平时考察:
(一)通过人口和计划生育等相关法律、法规、业务学习以及各项活动的表现,考核执法人员业务,理论知识掌握情况;
(二)通过群众投诉、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等情况,考核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的责任;
(三)通过各项制度的贯彻落实与执行,考核执法人员的依法行政水平;
(四)通过办理行政许可、行政收费、行政检查、行政处罚执行情况考核执法人员的工作实绩和成果。
二、定期考核:
(一)年终考核,结合年终行政执法责任制考评,每个执法人员进行自我总结,并通过征求群众意见,全面进行考核;
(二)平时考核,结合群众反映的情况集中考核。
第五条 考核要求
(一)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就是要全面、客观反映工作人员的状况,并按照统一标准,作出评价;
(二)注重实绩原则,着重考核从事行政执法岗位的工作人员、工作实绩;
(三)建立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考核档案,对考核的原始材料和考核记录及时整理,收入考核档案,作为年终考核的依据。
第六条 本制度自XX年X月1日起实施。
行政执法责任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执法责任,提高执法水平,促进全县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XX县人口和计生局负责对全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行政执法工作进行监督、考核、奖惩。行政执法必须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必须做到合法、公正、廉洁、高效;必须自觉接受社会和公众的监督。
第三条 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责任制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XX县人口和计生局局长是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副局长是所分管单位开展执法工作的责任人;委托执法单位(乡镇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是负相关法律责任;股室负责人是直接执法责任人;各岗位的行政执法人员是具体执法责任人。
第四条 各执法责任人对各自岗位的承办执法工作及承办的执法任务承担相应的行政执法责任。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等需集体讨论决定的,由领导集体负执法责任。
第五条 执法股室和各委托执法单位(乡镇人民政府)应依照本制度建立和实施本单位的执法责任制,将执法责任分解落实至每个岗位,明确其执法职责、执法内容和执法权限。
第六条 执法股室和各委托单位(乡镇人民政府)在实施行政审批、收费、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时,必须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权限和程序进行,不得越权和失职。
第七条 应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公开执法范围、职责、标准、条件、程序、期限、收费情况。对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内且符合法定条件的审批事项,应当及时办理,不得拒绝和拖延;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内或不符合法定条件不能办理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情况或移送有关单位办理。
第八条 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程序,并使用规范的法律文书。
第九条 各具体行政行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 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正确;
(二) 执法程序合法;
(三) 符合管辖和职权范围。
第十条 不得违法要求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履行义务。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人员必须是单位正式工作人员,非正式工作人员不得直接从事行政执法活动。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精通本岗位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熟悉相关部门的法律、法规及专业知识。行政执法人员必须秉公执法、文明执法、模范遵守社会公德,严格依法办事。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必须出示国家和自治区统一颁发的行政执法证件,亮证执法。执法人员进行案件调查或现场执法时不得少于两人。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 徇私枉法;
(二) 贪污受贿;
(三) 隐瞒事实真相,仿造证据;
(四) 滥用职权,侵犯和损害当事人利益;
(五) 利用职权为自己和他人谋取私利;
(六) 假公济私、打击报复;
(七) 泄露国家秘密和工作(商业)秘密;
(八) 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编辑:阿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