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联系单管理制度
工程联系单管理制度
1、工程联系单是本单位和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对有关工程内容在事前提出、经确认后作为施工和结算依据、是涉及工程量变更和工程价款调整的补充性文件,是双方履行合同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工程款结算的重要依据。
2、工程联系单实行分级管理制度,将工程联系单按所含内容的重要、复杂程度,分为一般事项联系单、重要事项联系单。
一般事项联系单涉及的是技术内容较为简单明确;增加或减少造价在 2 万元以下;延长或缩短工期在一周以内;换用或新增次要材料设备等。
重大事项联系单涉及是结构安全或影响使用功能;增加或减少造价 2 万元以上;延长或缩短工期一周以上;改变了原平面布置或整体外观效果;换用或新增主要材料设备等。
单价价款增减30万元以上的变更事项,须经财政监管部门的审核同意后执行。根据浙政发〔2009〕22号文件精神,变更超过概算10%,或超过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要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批。
3、施工单位的工程联系单提出应综合考虑施工进度计划、现场情况,加强施工前的图纸审查等技术管理工作,及时在工程联系单中说明需要事先协商或联系的事项。施工单位在工程联系单中列出的项目名称,应符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关于分步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或其它项目的划分设置规定,并说明各项目的特征,提出合同外新增项目、隐蔽工程的变更内容,须报综合单价及预算总价。施工单位提出的工程联系单,其格式应符合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的有关要求,留出其它参建方签字、盖章的“一致意见”栏。
4、设计单位工程联系单提出应根据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施工图审查纪要和xx市xx办的审查意见,及时提出工程联系单,以免延误施工、引起争议和索赔。更大工程的设计单位,应派出现场代表或指定专人,负责工程联系单办事事项。
5、因单位自身要求或出于优化设计、改变材料设备等需要提出工程联系单的应由相关科室提出相应的工程联系单。
6、一次事件只能办理一次联系单,不得分解联系单。
7、施工单位提出的工程联系单,经监理单位审核后,由xx市xx办各相关职能科室受理。
8、各相关职能科室应及时填写工程联系单办理意见表。经xx市xx办领导审定后,各相关职能科室负责人在工程联系单上签字审批。
9、监理单位要根据施工合同文件和工程实际,严格审核各种联系单,对涉及到的技术可行性、费用增减、工期变动情况,应提出评估意见。
10、在特定情况下,如遇紧急情况(如抢险等),各相关职能科室的现场负责人可根据施工需要,提前批准施工单位的工程变更要求,但必须从批准后的次日起,按审批程序及时补办工程联系单确认事项。
11、经批准实施的工程联系单,统一由xx市xx办在工程联系单上加盖“xx市xx办”公章后生效。
12、按照国家财政部、建设部联合下发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通知要求,严格按规定的时限逐级对工程联系单作出审核审批意见。对属于一般事项的工程联系单,在受理后的 3 个工作日内,给予签发或答复;对属于重大事项的工程联系单,在受理后的 7 个工作日内,给予签发或答复。超过财政局规定范围,即工程联系单的工程额增加量超过10%和单项超过30万元,不予支付。
13、工程联系单须经xx市xx办加盖“xx市xx办”公章确认才能生效作,否则不能为施工、办理竣工资料和办理结算的依据;施工单位如擅自实施,承担相应增加的费用和质量、安全管理责任。
14、工程联系单管理制度适用于单位和下属各科室及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