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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局计算机信息网络系统保密管理规定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作者:佚名  来源:网上收集整理  发布时间:2018-12-22 19:1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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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局计算机信息网络系统保密管理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根据《XXX市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保密管理暂行规定》及国家、自治区、市有关法规,结合我局实情制定,适用于我局行政区域内计算机或计算机信息网络进行国际联网的个人、法人和其它组织(以下统称用户)。
第二条  我局保密领导小组组织领导实施计算机信息网络系统保密管理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制定我局计算机信息网络系统保密管理制度,宣传计算机信息网络系统保密法规,教育操作人员遵守保密规定。
(二)监督、检查、指导我局计算机信息网络系统保密管理工作
第三条  任何用户进入国际互联网,应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不得利用计算机国际联网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等违法犯罪行为,不得利用计算机国际联网进行搜集、整理、索取国家秘密的活动。
第四条  任何用户不得在进行国际联网的计算机或网络中存储、处理、传递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当发现计算机信息网络中有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时,应当向局保密领导小组或县保密局报告。
第五条  任何用户不得以任何方式在国际互联网上发布、转载包含国家秘密的信息,不得在互联网上评论、回应有关国家秘密的言论。
第六条  办公室、保密重点股站要带头落实计算机信息网络系统保密管理规定,主要做好如下工作
(一)不得利用计算机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等犯罪活动,不得制作、复制和传播有碍社会治安和不健康的信息,网站发布信息,必须由分管保密的领导审核后才可发布,并认真登记,以原始件存档。
(二)未经主管领导批准,不得向外提供网站信息和资料,连接电子政务的计算机必须专机专用,其用户名、密码要严格保密,不得对外提供。
(三)涉密文件资料禁止保存在非涉密计算机和网络中,禁止通过网络传递,U盘、软盘、移动硬盘和光盘等存储介质要由相关责任人严格保管。
(四)使用电子邮件进行网上信息交流,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不得利用电子邮件传递、转发或复制国家秘密信息。
第七条  股站、局属各单位的局域网管理员要监督内部用户的计算机网络使用情况,防止他们无意泄密,同时要对服务器状况进行监控,防止外来攻击,确保网络安全。
第八条 对违反本规定,造成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信息,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不够刑事处罚的,报县保密局依照有关保密法规对泄密责任者给予党纪、政纪的处分。
    第九条 对于违反本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提请有关机关责令其停业整顿;对造成泄密的直接责任者,依法提请有关机关、单位予以行政处分或者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住建局计算机信息网络系统保密管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