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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处机关作风建设工作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对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处关于作风建设有关规定的监督检查,保证畅通,促进全处各级各部门和全体干部切实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根据省市相关制度、规定及有关法规,结合我处实际,制定情况。重点检查在落实中央、省、市政策上存在的打折扣、搞变通的问题;“四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情况。
第五条、监督检查方式
(一)督促自查督促各部门对落实中央、省、市关于作风建设的系列规定的情况进行自查自纠,研究制定改进措施和办法。
(二)日常督查统筹兼顾,整合力量和资源,开展常态化监督检查。
(三)重点检查在重大节点采取随机抽查、走访询查、专项检查等方式。组织相关部门对群众反映问题突出、腐败现象易发多发的在全处进行重点检查。
(四)明察暗访明察暗访实行组长负责制,对有关部门和个人依法依纪进行巡查、询问、录音、录像。
(五)集中检查将贯彻落实作风建设系列规定的情况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的内容,每年至少开展一次集中检查。
(六)社会监督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明察暗访并定期通报检查和整改落实情况,畅通信访投诉举报渠道,认真受理和及时办理作风方面信访举报。加强作风方面资料的收集和处置,完善群众反映问题的跟进调查机制,及时向群众公开调查处理结果。
第六条、认真梳理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按分级负责,处置到位的原则,督促限期整改,将整改情况及时进行通报。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回访,整改效果不好的,责令重新整改。
第七条、对违反中央、省、市、处关于作风建设系列规定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八条、对作风建设有关规定态度不坚决,措施不力的、对发生作风方面的问题不制止、不查处、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实行“一案三查”。
第九条、对群众反映的重大问题,速查速办,及时向群众反馈并及时选择典型问题进行剖析并通报,警示教育广大党员干部。监督检查的工作人员带头执行相关规定,严守工作纪律,不得擅自扩大和改变监督检查范围,不得泄露监督检查工作的有关内容,不得接受被检查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任何形式的礼品、礼金和宴请。对违反纪律的,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条、本制度如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的,以上级有关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