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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局“三重一大”工作制度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必须经集体讨论做出决定”的制度(以下简称“三重一大”制度),推动领导班子民主决策、规范决策,结合我局实际,制定;
5.机关各项管理制度的制定和调整;
6.全局财务年度决算、预算的申报和调整;
7.工资待遇、医疗等涉及干部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8.对被审计单位较大额度金额的处理、处罚;审计查出的重大问题需要移送纪检监察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的问题;
9.局领导班子成员认为应当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重要问题。
(二)重要人事任免
1.中层干部正职及副职的任免;
2.副科级后备干部的推荐和选拔;
3.中层干部正职及副职的轮岗交流。
(三)重要项目安排
1.大宗物资及设备采购等;
2.经上级批准的重大活动的支出;
3.重大审计项目的安排和调整;
4.年度审计计划任务的分解下达。
(四)大额度资金的使用
全局年度预算经费和专项经费,未列入预算、单项支出在1万元以上(含1万元)的资金款项的支出,应提交局行政办公会讨论研究决定。
二、集体决策的机制和程序
(一)集体决策机制和分工
实行局长负责制,对重大问题通过局党组会或局行政办公会讨论决定。
(二)参与集体决策的范围
根据工作的需要,在召开局党组会和局行政办公会时,可以邀请有关股室负责同志在讨论相关议题时列席会议,列席人员由会议主持人确定。
(三)民主决策程序
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在提交局党组会和局行政办公会决策之前,要经过必要的民主程序论证。
中层干部的任免,在局党组会决策之前,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中确定的程序执行。
其它“三重一大”事项,在局党组会或局行政办公会决策之前,要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规定的程序,广泛调查研究,充分听取群众意见,深入进行论证和协调。
三、集体决策机构议事规则
(一)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严格按照党组会.局行政办公会议事规则,充分听取与会人员意见,确保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
(二)凡需局党组会和局行政办公会集体研究决策的事项,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其它形式替代。
(三)如有重大议题或重要人事任免,出席人数需达到或超过应出席人数的2/3,会议方可举行。
(四)会议在讨论有关议题和工作时,应首先由主管同志报告情况,其他同志未受委托不得越权代替。
(五)集体决策议决事项,一般应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六)出席会议的正式成员有表决权。会议表决事项,重大议题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表决,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人数的2/3为通过。对于带有实质性的有争议事项,如无时限要求,一般应推迟议决,重新调研,待意见成熟后,再提交会议议决。局行政办公会如遇有时限要求的有争议事项,主持会议的局长有权做最后决定。
(七)凡前次会议做出的决策,如需再次上会复议,必须有1人动议,并在会前征得2/3以上应出席会议同志的同意,否则不得复议。
(八)在讨论与本人及亲属有关的议题时,本人应主动回避。
(九)会议决定的事项,应明确落实部门和责任人。
(十)对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策和需保密的会议内容,与会人员不得外泄,否则要严厉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十一)“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情况,包括决策参与人、决策事项、决策过程、决策结论等,要以会议通知、议程、记录、纪要、决定、备忘录等形式留下文字性资料,并存档备查。
四、“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实施
(一)组织实施
会议决定的重要事项在提交会议研究前,局长应事前深入调查,缜密思考后,再提交会议讨论决策。
(二)监督检查
会议决定的事项,由局办公室负责督促检查,并及时将落实情况向局长汇报。
(三)邀请监督
要提前将“三重一大”有关事项向所属纪工委监察分局汇报,并主动邀请纪工委监察分局现场监督。
五、责任追究
(一)凡属下列情况给国家.集体.单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政治影响的要追究责任:
1.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制度决策程序,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2.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决策,事后又不通报的;
3.未向领导集体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错误决定的责任人;
4.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能够挽回而不采取措施纠正的;
5.其它因违反本实施办法而造成失误的。
(二)责任追究主要依据本人职责范围,明确集体责任.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主要领导责任。
(三)对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政治影响的责任人,根据事实、性质、情节应承担的责任,依法依纪追究。
六、解释权和时效性
本暂行制度的解释权归县审计局。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今后将根据具体情况逐步修改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