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杂文天下文章中心公文文章常用公文规章制度0001 → 文章内容

镇机关管理暂行规定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作者:佚名  来源:网上收集整理  发布时间:2018-12-22 19:36:31

3.值班人员负责机关安全保卫工作和负责检查关好门窗和水电。
 
  4.值班人员负责处理突发性事件,一旦发生要及时报告并认真组织人员进行处理。
 
  5.带班人员负责做好值班记录并及时交接。工作日晚上值班和节假日值班带班领导必须安排2名值班人员在一楼党政办值守,如有工作任务安排,以打铃通知为准,所有值班人员须在5分钟之内到一楼党政办集合,超过5分钟按迟到处理并通报。
 
  6.值班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值班时间(24小时不失控),每次值班给予20元补贴(以值班记录登记为准核发)。
 
  7.门卫必须24小时有人值班,保证机关安全,搞好机关大院环境卫生,确保机关财产安全。不准无关人员进入机关玩耍、吵闹、经商卖物等。晚上应及时锁好铁门(夏秋晚22:00,春冬晚21:00,节假日20:00)如发现一次未按时锁门对责任人扣3分。
 
  第三十条 卫生制度
 
  1.爱护公共卫生,不准乱放物品和乱停各种车辆,乱扔纸屑、果皮,不准随意张贴各种通知、广告、图片。
 
  2.应保持办公室的干净、整洁,上班前应对办公室搞一次卫生,每周进行一次大扫除。
 
  3.党政办将定期组织各部门检查各办公室卫生,发现脏、乱、差现象及时通报批评,对该办公室负责人扣5分,对该办全体人员各扣2分。
 
  第三十一条 食堂管理
 
  1.食堂内部管理
 
  (1)加强食堂工作人员的管理,明确人员分工;加强工作人员业务培训,提高烹调技术和服务水平。
 
  (2)食堂工作人员应坚守岗位,明确责任,服从领导和会议安排,合理安排机关干部的膳食,坚持按时开餐。客人未用完餐,食堂人员不得离开。
 
  (3)加强食堂管理,搞好成搭配每餐食谱,每周一公布
 
  (1)机关食堂严格按机关作息时间准时开餐。早餐7:30—8:00;中餐12:00—12:30;晚餐5:30—6:00或6:00—6:30(夏天)。
 
  (2)机关在职在岗干部早、中、晚用餐实行免费,要求自备碗筷。
 
  (3)来客用餐原则上安排在食堂,由分管领导交办党政办统一安排。
 
  (4)来客用餐必须在下班时间一小时以前通知(特殊情况除外),会议用餐提前一天通知,否则由各部门自行负责。
 
  (5)为确保食堂工作正常进行,保证按时开餐,食堂的各项物品一律不外借、不让售,禁止任何人和外单位在食堂摆酒设宴。损坏食堂的物品一律按原价赔偿。
 
  3.搭膳管理
 
  (1)机关食堂原则上不对外,干部家属所在单位有食堂的一律不搭膳,确需搭膳的需向党政办申请,经分管领导批准方可搭膳。
 
  (2)搭膳人员碗筷一律自备。
 
  第三十二条 机动车辆管理规定
 
  机关小车是为机关工作服务的专用车辆,为便于使用和管理,。司机保管一套车辆钥匙,其余钥匙交由党政办保管,不允许司机交钥匙给其他人开车,否则发现一次扣司机10分。
 
  3.燃油管理。车辆燃料统一由分管财务的领导管理、调配。实行IC卡加油,由财政所到加油站按规定进行充值,司机加油不签单,遇特殊情况,先请示党政办后方可加油。
 
  4.用车原则是优先工作、优先要事、优先急事,服务于中心工作。机关干部下乡、下厂或到附近单位办事,一般不派车。外出办事、开会或学习到交通方便的地方应乘公共汽车。
 
  5.驾驶员管理。驾驶员应按时上下班,不出车时必须在机关内待命。出车时严格遵守交通规则,按派车地点、路线行驶,并按预约时间返回,对违反交通规则造成的一切费用由司机费用由司机个人负担。如不是机关指定的司机,不得驾驶机关车辆,否则,造成事故和损失,追究驾车人的责任。
 
  6.班子成员及机关干部均不得擅自租用车辆,如确因工作需要租用车辆,应经分管财务领导同意并报党政办安排后方可租车,否则,费用自行负担。
 
  7.车辆维修需报党政办安排,经分管财务的领导同意并到党政办填报车辆维修审批单后,方可在指定厂家进行维修,超出审批项目和未在指定厂家的维修费不予列支。驾驶员不能直接结算维修费。
 
  第三十三条  打印管理
 
  1.各办所需文件资料一律由各办自己打印,到党政办打字室印制。
 
  2.遵守操作规程,严格保密制度,爱护保管好打印设备,节约用纸。
 
  3.打字室只供机关内部使用,不对外服务,如发现1次扣相关责任人当月考核分2分。
 
  第三十四条  用电用水管理
 
  1.坚持节约用电的原则,杜绝“长明灯”等浪费行为。
 
  2.人走未关水、关灯、未关饮水机、未关空调,由党政办负责抽查,发现一次,予以通报并扣该办成员当月考核分2分。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7

上一页  [1] [2] 


镇机关管理暂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