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局内部管理制度
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3)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能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4)作为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又无财产可供执行的;
(5)作为被执行人进入破产程序的;
(6)其它债权人优先受偿,且其它法院及有关部门先予本院查封扣押的;
(7)抗拒执行,对抗执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5、风险提示制度要本着司法为民、便民、护民的原则进行有效实施。
六、催办和定期通报制度
1、基层法院执行局接受中院执行局监督指导催办各项工作;
2、基层法院执行局对中院执行局所考核的内容,包括队伍建设、案件执行,执行工作规范化、执行工作制度落实、执行方法改革、来信来访、信息调研、委托执行、执行监督等各项工作要按期完成;
3、中院执行局催办、督办的各项工作、各类执行案件并提出处理意见及要求书面报告或汇报结果的,各基层法院执行局必须严格执行;
4、中院执行局对基层法院各项执行工作的落实情况实行定期通报制度;
5、中院执行局在每季对基层院执行局的工作列表通报,作为年终考核依据;
6、对于执行率低、当事人多次上访、工作打不开局面的,局长要书面向上级法院执行局说明情况,情节严重或造成不良影响的向上级法院做出书面检讨。
七、处理信访、督办、催办执行案件工作制度
1、针对当事人上访及批转交办的案件,执行局视不同情况,采取督办、催办、立案监督、信访处理函的方式分别
处理。
2、由于执行程序问题,引起当事人上访并经核实后,由执行局下达信访函,限期改正并报结果。
3、信访发函后,未上报处理结果或对存在问题尚未改正,造成当事人继续上访的,报请局长由局务会研究后,转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4、无正当法定理由拖延执行,造成当事人上访的,由执行局下达督办函,限期督办。
5、对于限期督办的案件没有按期上报结果且仍未执行的,由执行局下达催办函,再次限期上报结果。
6、经督办、催办仍未上报执行情况或尚无执行结果的,造成当事人缠访、越级上访的,进行通报批评并由执行局立案监督至结案为止。
7、对上级法院和其他领导机关、领导批示、交办的案件进行立案监督登记,并将结果专报。
8、重大疑难、复杂执行案件或进入立案监督的执行案件,执行局将视情况提级执行或申请指定、交叉执行。
八、执行听证制度
1、对案外人异议、当事人对执行财产异议或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2、在听证三日前,通知案外人、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3、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公开举行。
4、听证由该执行案件承办人以外具有法职的人组成合议庭主持。案外人、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5、案外人、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6、案外人、当事人有陈述权、申辩权、质证权。
7、听证应制作笔录,交案外人、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盖章。
8、听证后,七日内合议并向案外人、当事人送达裁定。
九、执行公开制度
l、凡执行案件一律由立案庭立案后移交执行局,并办理交接签字手续。
2、由内勤人员填写《执行案件分案审批表》局长分案。
3、一般执行案件由承办人拟定执行方案,报执行局长审定并予以指导。
4、疑难、复杂的执行案件由局长召集局务会讨论,并拟定执行办法和执行措施。
5、对案外人异议或当事人对执行财产有异议,应组织听证,并报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6、执行款一律划到法院执行账户。由承办人填写支款单,财务审核后,由局长审批。
7、其他执行标的物应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执行。
十、执行威慑机制
1、银行(含邮政、保险)不予贷款,不予办理存款支款手续。
2、土地、房产、车管部门不予批准办理产权(含使用权)过户登记手续。
3、工商部门不予办理营业、年检、变更登记。
4、建设部门不予批准办理工程招投标,建房等手续。
5、公安部门不予办理户口迁移、出境手续。
6、按《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案件有关程序的暂行规定》执行。
7、建议劳动、人事、组织部门限制其债务人提职、评优资格。
8、报纸、电台、电视台对债务人名单公示或经申请人同意悬赏公示。
9、制作《限制高消费通知书》送达债务人。
10、执行工作纳入各级综合治理目标考核。
11、追究各级政府、企业负责人、国有资产损失责任。
(3)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能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4)作为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又无财产可供执行的;
(5)作为被执行人进入破产程序的;
(6)其它债权人优先受偿,且其它法院及有关部门先予本院查封扣押的;
(7)抗拒执行,对抗执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5、风险提示制度要本着司法为民、便民、护民的原则进行有效实施。
六、催办和定期通报制度
1、基层法院执行局接受中院执行局监督指导催办各项工作;
2、基层法院执行局对中院执行局所考核的内容,包括队伍建设、案件执行,执行工作规范化、执行工作制度落实、执行方法改革、来信来访、信息调研、委托执行、执行监督等各项工作要按期完成;
3、中院执行局催办、督办的各项工作、各类执行案件并提出处理意见及要求书面报告或汇报结果的,各基层法院执行局必须严格执行;
4、中院执行局对基层法院各项执行工作的落实情况实行定期通报制度;
5、中院执行局在每季对基层院执行局的工作列表通报,作为年终考核依据;
6、对于执行率低、当事人多次上访、工作打不开局面的,局长要书面向上级法院执行局说明情况,情节严重或造成不良影响的向上级法院做出书面检讨。
七、处理信访、督办、催办执行案件工作制度
1、针对当事人上访及批转交办的案件,执行局视不同情况,采取督办、催办、立案监督、信访处理函的方式分别
处理。
2、由于执行程序问题,引起当事人上访并经核实后,由执行局下达信访函,限期改正并报结果。
3、信访发函后,未上报处理结果或对存在问题尚未改正,造成当事人继续上访的,报请局长由局务会研究后,转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4、无正当法定理由拖延执行,造成当事人上访的,由执行局下达督办函,限期督办。
5、对于限期督办的案件没有按期上报结果且仍未执行的,由执行局下达催办函,再次限期上报结果。
6、经督办、催办仍未上报执行情况或尚无执行结果的,造成当事人缠访、越级上访的,进行通报批评并由执行局立案监督至结案为止。
7、对上级法院和其他领导机关、领导批示、交办的案件进行立案监督登记,并将结果专报。
8、重大疑难、复杂执行案件或进入立案监督的执行案件,执行局将视情况提级执行或申请指定、交叉执行。
八、执行听证制度
1、对案外人异议、当事人对执行财产异议或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2、在听证三日前,通知案外人、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3、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公开举行。
4、听证由该执行案件承办人以外具有法职的人组成合议庭主持。案外人、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5、案外人、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6、案外人、当事人有陈述权、申辩权、质证权。
7、听证应制作笔录,交案外人、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盖章。
8、听证后,七日内合议并向案外人、当事人送达裁定。
九、执行公开制度
l、凡执行案件一律由立案庭立案后移交执行局,并办理交接签字手续。
2、由内勤人员填写《执行案件分案审批表》局长分案。
3、一般执行案件由承办人拟定执行方案,报执行局长审定并予以指导。
4、疑难、复杂的执行案件由局长召集局务会讨论,并拟定执行办法和执行措施。
5、对案外人异议或当事人对执行财产有异议,应组织听证,并报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6、执行款一律划到法院执行账户。由承办人填写支款单,财务审核后,由局长审批。
7、其他执行标的物应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执行。
十、执行威慑机制
1、银行(含邮政、保险)不予贷款,不予办理存款支款手续。
2、土地、房产、车管部门不予批准办理产权(含使用权)过户登记手续。
3、工商部门不予办理营业、年检、变更登记。
4、建设部门不予批准办理工程招投标,建房等手续。
5、公安部门不予办理户口迁移、出境手续。
6、按《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案件有关程序的暂行规定》执行。
7、建议劳动、人事、组织部门限制其债务人提职、评优资格。
8、报纸、电台、电视台对债务人名单公示或经申请人同意悬赏公示。
9、制作《限制高消费通知书》送达债务人。
10、执行工作纳入各级综合治理目标考核。
11、追究各级政府、企业负责人、国有资产损失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