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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厂人事管理制度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作者:佚名  来源:网上收集整理  发布时间:2018-12-22 20:36:00

工厂人事管理制度为大家整理关于工厂对工厂员工的管理制度内容,对员工在工厂应有的权利与义务规定,下面是这篇工厂人事管理制度

工厂人事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规则依据XXXXXXXXXXXX厂(以下简称本厂)组织规程第十八条的规定制定,以达高度运用人力,提高经营绩效之目的。

  第二条 凡本厂员工人事管理除另有规定外,悉依据本制度规定办理。

  第二章 任用

  第一条 各级人员的派任,均应依其专业经验予以派任。

  第二条 各级人员任免程序如下:

  (一) 总经理、副总经理、助理——由董事会任免。

  (二) 部长、副部长、主任、副主任——由总经理提请董事会任免。

  (三) 组长、副组长——由主管部长(主任)任免或主管部长(主任)提请总经理任免,事后报董事会核备。

  (四) 新进人员经试用考核合格后始予正式任用。

  第四条 新进人员之任用,部门主管级以下人员应呈报总经理批准,部门主管级以上人员应层呈董事长批准。

  第五条 有下列事情之一者,不得予以任用:

  (一)剥夺公权、尚未恢复者;

  (二)曾犯刑事案件,经判刑确定者;

  (三)受禁治产宣告、尚未撤消者;

  (四)通缉在案,尚未撤消者;

  (五)吸食鸦片或其它毒品者;

  (六)身体有缺陷、或健康状况欠佳,难以胜任工作者;

  (七)未满十六周岁者。

  第六条 新进人员除另有规定外,自到职日起三个月为试用期,必要时可视其试用期间成绩表现之优劣予以缩短或延长之。

  第七条 试用人员成绩表现优良者,由其直属单位主管填报试用人员任免签报单呈报总经理(董事长)核准正式任用。

  第八条 试用人员成绩表现欠佳者,应由其直属主管权宜延长试用或停止试用,并填报试用人员任免签报单层呈总经理(董事长)核备。

  第九条 新进人员于报到后,试用开始前,应在人事管理部门(本厂人事管理部门为企业管理办公室)办妥下列手续:

  (一)填妥本厂新进职员履历表;

  (二)缴验学历证件及身份证;

  (三)最近半身正面免冠照片2张。

  第十条 本厂员工之服务年资自试用之日起计算。

  第三章 服务

  第一条 本厂各级人员的职责,除依职位说明书外,如为该说明书未经载列,而经上级主管指派办理者,应尽力完成,不得拒绝。

  第二条 本厂员工均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本厂一切规章及公告。

  (二)尊重工厂信誉,凡个人意见涉及本厂方面者,非经许可不得对外发表,除办理本厂指定任务外,不得擅用本厂名义。

  (三)尽忠职守,保守业务上的一切机密。

  (四)执行职务时,应力求切实,不得畏难规避,互相推诿或无故稽延。

  (五)爱护工厂财物,不浪费,公物非经许可不得私自携出。

  (六)待人接物要态度谦和,以争取同仁及顾客的合作。

  (七)注意本身品德修养,切戒不良嗜好。

  (八)出勤管理应依员工出勤管理制度之规定办理。员工出勤管理制度另订。

  (九)因业务需要加班者,应依加班管理制度办理。加班管理制度另订。

  第四章 待遇

  第一条 本厂员工之待遇除另有规定外,悉依本章各条办理。

  第二条 本厂员工工资按工作性质分为:

  (一)计时工资。

  (二)计件工资。

  第三条 本厂员工工资标准规定见下表。

  第四条 工资结算办法

  (一)计时工资结算办法

  (二)计件工资结算办法

  第五条 前条工资标准所列特殊岗位、职务、工龄津贴无等级之分。

  第六条 本厂员工工资的结算及发放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员工的工资为月结算。结算时间为每月XX日。

  (二)员工工资每月XX日发放。

  第六条 本厂员工年终奖金之发给依下列规定办理:

  (一)服务满三个月者,依工作质量经董事会评核后计发奖金。

  (二)服务未满三个月者,不发给年终奖金。

  (三)服务年资之计算以截至上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为准。

  第七条 初任人员之薪给自到职日起,按日计算。

  第八条 升薪或减薪员工之薪给自人事令生效日起,按日计算。

  第五章 调迁与差假

  第一节 调迁

  第一条 本厂基于业务上之需要,可随时调迁员工之职务或服务地点,员工不得借故推诿。

  第二条 调任人员应依限办理交代并报到完毕,如主管人员逾限五日,其他人员逾限三日,即视同自动辞职。

  第三条 调任人员在接任者未到前离职时,其所遗职务由其主管或其主管指定之其他人员代理。

  第四条 调任人员之薪给自到新职日起,按日计算。

  第二节 出差

  第一条 本厂员工出差按员工出差管理制度执行。员工出差管理制度另定。

  第三节 给假

  第一条 下列日期为例假日:

  (一)元旦 ;

  (二)春节 ;

  (三)国际劳动节 ;

  (四)国庆节。

  第二条 前条所列假日休息天数应视具体生产情况而定,但其间之工作应按加班管理制度之规定办理。

  第三条 员工请假应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病假——因病须治疗或休养者可请病假,每月不得超过5天,每年累计不得超过三十天,逾期未痊愈,即予停薪留职,但以一年为限。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规则依据XXXXXXXXXXXX厂(以下简称本厂)组织规程第十八条的规定制定,以达高度运用人力,提高经营绩效之目的。

  第二条 凡本厂员工人事管理除另有规定外,悉依据本制度规定办理。

  第二章 任用

  第一条 各级人员的派任,均应依其专业经验予以派任。

  第二条 各级人员任免程序如下:

  (一) 总经理、副总经理、助理——由董事会任免。

  (二) 部长、副部长、主任、副主任——由总经理提请董事会任免。

  (三) 组长、副组长——由主管部长(主任)任免或主管部长(主任)提请总经理任免,事后报董事会核备。

  (四) 新进人员经试用考核合格后始予正式任用。

  第四条 新进人员之任用,部门主管级以下人员应呈报总经理批准,部门主管级以上人员应层呈董事长批准。

  第五条 有下列事情之一者,不得予以任用:

  (一)剥夺公权、尚未恢复者;

  (二)曾犯刑事案件,经判刑确定者;

  (三)受禁治产宣告、尚未撤消者;

  (四)通缉在案,尚未撤消者;

  (五)吸食鸦片或其它毒品者;

  (六)身体有缺陷、或健康状况欠佳,难以胜任工作者;

  (七)未满十六周岁者。

  第六条 新进人员除另有规定外,自到职日起三个月为试用期,必要时可视其试用期间成绩表现之优劣予以缩短或延长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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