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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若干规定
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 若 干 规 定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减少一般伤亡事故,遏制重大事故,杜绝特大事故,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我县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省政府令第148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进一步明确责任,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1、强化“两个主体”(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主体、政府安全生产监管主体)、“两个负责制”(地方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制)。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行政正职、企业事业单位法人代表(主要投资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工作的副职负直接领导责任;分管其他工作的副职,对其分管工作中涉及的安全生产事故负领导责任。 2、实行目标管理制。县政府、县安委会年初下达的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控制指标,各级各部门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层层分解,年终严格考核考评,按奖惩办法奖罚兑现。 3、实 阅读完整文章将扣除您 1 点积分,确定要浏览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