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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检查督导制度
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检查督导工作,是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确保各项措施落实的重要手段。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中共市、市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意见》,中央综治委《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考核评比标准》及相关要求,为推动全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进一步走向规范化、制度化和经常化的轨道,制定本制度。 一、检查督导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全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检查督导工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全市开展平安建设的总体要求,开展相应的综治检查督导活动,大力营造和谐稳定的治安环境和公正高效的法制环境,推动各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健康深入发展。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检查督导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务求实效”的原则。采取“集中检查督导和日常检查督导相结合,重点检查督导和一般检查督导相结合,年度检查督导和季度检查督导相结合,会议检查督导和实地检查督导相结合”的方法。力戒脱离实际,严禁形式主义。 二、检查督导的主要内容 (一)对上级精神落实情况的检查督导 阅读完整文章将扣除您 1 点积分,确定要浏览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