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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奖惩制度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作者:佚名  来源:网上收集整理  发布时间:2018-12-22 22:01:14

工作受阻,公司利益直接或间接受到损害者。

48)  对能够预防的事故不积极采取措施,致使公司受到2000—10000元的经济损失者。

49)  私自将客人或同事遗忘的物品收归己有,价值在200元以下者。

50)  年度内累计记过二次者。

5、员工有下列行为者,处以辞退的行政处罚,对公司造成的损失,公司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51)  对同事暴力威胁、恐吓、恶意攻击或诬害、伪证、制造事端、妨害团体秩序者。

52)  对下属正常申诉打击报复经查事实情节严重者。

53)  工作不负责,经常产生废品,损坏设备工具,浪费原材料、能源,造成经济损失者。

54)  擅自挪用公款和同事财物或者有贪污盗窃行为者(同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55)  滥用职权,恣意挥霍公司财产造成较大经济损失者(同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56)  利用工作之便和业务关系请客、送礼、行贿、受贿为个人谋取好处者(同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57)  工作时间聚众打牌、玩麻将者。

58)  无理取闹、聚众闹事、打架斗殴、影响生产秩序、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者。

59)  故意损坏公司重要文件或公物者。

60)  携带公安管制刀具或易燃、易爆、危险品入公司者。

61)  在职期间刑事犯罪者。

62)  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司法机关拘留、审查或追究刑事责任者。

63)  虚报个人申诉资料或故意填报不正确个人资料者。

64)  擅自以公司名义对外发表言论或进行与本公司无关的业务活动者。

65)  以不正当手段窃取公司机密,并向外界泄露、宣示、收受好处者。

66)  违抗命令,擅离职守,工作疏忽,贻误要务者。

67)  擅自涂改各种原始记录、单据、合同者。

68)  无故旷工四天以上(含四天),不服从或拒绝执行上级指令者。

69)  玩忽职守,致公司蒙受1万元(含)以上经济损失者,并负赔偿责任。

70)  为谋私利,利用公职权力或工作时间为其他公司工作,从事第二职业者。

71)  严重违反公司劳动纪律及各项规章制度者。

72)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害者。

73)  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使公司蒙受损失者。(同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74)  在公司内煽动怠工或罢工者。

75)  造谣惑众诋毁公司形象者。未经许可兼任其他职务或兼营与本公司同类业务者。

76)  伪造或变造或盗用公司印信严重损害公司权益者(同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77)  参加非法组织,经劝告不改者。

78)  年度内累计记过三次者。

第三条、处罚程序

对员工处分一般情况由员工所在部门主管提出,经人力资源部调查审核通过,上报总经理决定后执行。

员工受到惩罚处分时,由人力资源部出具书面惩罚通知,并在公司内公示,同时记过以上的处罚记入本人档案,受到开除处分时,人力资源部应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劳动人事部门备案。

第四条、处罚申诉

给予员工行政处罚和经济处罚,应弄清事实,取得证据,经公司讨论,并征求工会意见,慎重决定。

在批准职工处分以后,如果被处分者不服,可以越级申诉,但在公司未做出改变原处分的决定以前仍按原决定执行。

第四节附则

第一条  本制度由国畜人力资源部制订、解释,并由人力资源部负责监督执行。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

第三条  本制度凡有与国家法令、法规有抵触之处,按国家法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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