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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器具销售管理办法
燃气器具销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燃气器具市场,增强售后服务保障,减少安全用气隐患,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燃气器具包括:燃气灶、燃气热水器、壁挂炉、茶炉、锅炉等燃气用具。
第三条 本公司只从事民用燃气灶、燃气热水器和壁挂炉销售业务,大型燃气器具及锅炉由用户自行购置。
第四条 公司燃气器具实行招标采购,每年组织一次,具体办法按公司招投标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条 公司采购壁挂炉实行试用期,试用期为1-2年。
第六条 凡使用本公司气源的灶具、热水器、壁挂炉、燃气锅炉,不论用户自己采购设备还是由本公司统一采购,均执行本办法。
第二章 燃气器具准入条件
第七条 公司采购燃气器具实行准入管理,燃气器具生产企业和经销商除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以外,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第八条 燃气器具生产企业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1、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
2、生产许可证;
3、省级以上质量检验机构的质检合格证明;
4、根据国家、行业标准或公司招标文件规定应具备的其它条件。
第九条 热水器、壁挂炉供货单位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必须是一级代理商,有生产企业的委托代理证书;
2、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资格,具备一定的经济实力;
3、有良好的商业信誉;
4、招标文件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九条 热水器、壁挂炉的质量要求
1、产品外观、结构、各种标识符合有关标准;
2、质量性能稳定,试用期内用户反映良好,投诉率在3‰以内;
3、经现场试验,运行效果良好,各项指标符合国家标准。
4、必须是强排风或平衡式。
5、根据国家、行业标准或公司招标文件规定应具备的其它条件。
第十条 对供货商售后服务的要求:
1、为产品办理保险;
2、产品从安装调试开始,出现质量问题一年内免费更换,终身负责维修;
3、在太原附近有售后服务机构,产品出现问题在4小时内能赶到现场并做出处理;
4、为本公司免费培训安装和维修技术人员,能满足日常维修需要。
第十一条 燃气灶、热水器、壁挂炉供货合同及资金抵押要求
1、按本制度及招投标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签订供货协议。
2、壁挂炉的试用期为两个采暖季,试用期内除保留20万元的质量保证金外,其余货款按合同分批支付,质保金10%在一年后支付;如果供货人系连续中标的,保留30万元的履约保证金一直延续到终止供货。供货终止后,按未达到报废年限的壁挂炉货款的10%扣押质保金,直到壁挂炉达到报废条件。
3、热水器不设试用期,质保金按10%在一年后支付,如果系连续中标,保留5万元的履约保证金,合作终止后退还。
4、燃气灶不设试用期,质保金按5%在一年后支付,如果系连续中标,保留5万元的履约保证金,合作终止后退还。
第三章 燃气器具的销售、安装
第十二条 公司在营业网点经销各种民用燃气灶具、热水器、壁挂炉和燃气具零配件,燃气器具的经销实行独立核算,经销收益应列入相关部门绩效考核。
第十三条 用户根据实际需要可在我公司营业网点选购各种型号的燃气灶具、热水器、壁挂炉等产品,我公司负责安装调试和售后服务。
第十四条 用户自行购置的热水器、壁挂炉和燃气锅炉等,由规划建设部进行验收并按收费标准收取安装置换费用后,进行燃气管道的连接安装,产品的售后服务由用户自行解决。
第十五条 本公司原则上只发展建筑面积300平米以内的新建单元楼壁挂炉用户,其他用户必须由规划建设部现场勘察符合安装条件才能安装,具体程序是:
1、用户到市场部领取“壁挂炉安装申请表”(见附表2);
2、市场部通知规划建设管理部进行现场勘察;
3、用户根据规划部要求对采暖系统进行整改;
4、整改符合要求后,规划部在申请表上签字盖章;
5、用户持申请表到市场部办理交费手续;
6、市场部下单,规划部安排施工。
第十六条 集中安装的壁挂炉用户可以享受优惠条件:50户以上每台优惠300元,100户以上每台优惠500元,享受优惠按以下程序进行审批:
1、用户填写“壁挂炉集中安装优惠申请表”(见附表3);
2、规划部签字认可;
3、经营副总签字审批;
4、不完全符合条件的由总经理审批;
5、用户到市场部办理交款手续。
第十七条 壁挂炉安装时必须配套安装软水器和过滤器,软水器和过滤器由本公司统一配置(自备壁挂炉除外),费用由用户承担。
第十八条 燃气锅炉(含中央空调)的安装费由规划部现场勘察后由经营副总进行费用测定,具体按公司业务流程和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燃气热水器、壁挂炉的安装及销售价格执行物价部门确定的标准,没有定价的由总经理办公会审核确定,燃气灶及零部件可根据市场行情由市场部提出定价范围,总经理办公会讨论确定。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条 燃气热水器、壁挂炉和燃气锅炉在验收以后要签订供气合同,明确双方安全供用气的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一条 燃气热水器和壁挂炉实行持证管理,用户交纳安装费以后,市场部填写“燃气热水器、壁挂炉使用证”并移交用户服务部,由用户服务部送气时向用户发放。
第二十二条 热水器、壁挂炉安装单(保修单)由用户服务部在送气时填写并返还物资采供部,作为厂家保修的凭证。
第二十三条 燃气热水器、壁挂炉和燃气锅炉实行定期检查制度,其中壁挂炉在每年采暖期开始前1至3个月进行安全检查;热水器每两年安排检查(清理)一次,可不定期;燃气锅炉由生产厂家负责检查,本公司配合进行供气管路的安全检查。
第五章 售后服务
第二十四条 壁挂炉和燃气锅炉出现故障必须在当天处理,保障用户正常使用;用户自购的燃气设备由用户自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 热水器出现故障必须在三日内处理。
第二十六条 公司必须配备周转壁挂炉和易损配件,用于维修应急临时更换和使用。
第二十七条 热水器、壁挂炉使用不到一个月的,因质量问题可申请以旧换新业务。
第二十三条 以旧换新由经营副总进行审批。
第二十四条 以旧换新的程序:
1、用户服务部如实填写故障情况、原因和处理意见并签字;
2、分管经营的副总经理审核签字;
3、用户服务部将故障热水器或壁挂炉拆除并随审批表交物质采供部,采供部收、验货物后签字;
4、用户凭审批表到采供部领取热水器或壁挂炉,采供部凭审批表与供货商交涉办理更换事宜。
5、用户服务部安装。
6、如果用户更换不同的品牌或型号,需总经理签字同意,用户持审批表到市场部办理变更手续,补交或退还差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