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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款项管理办法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作者:佚名  来源:网上收集整理  发布时间:2018-12-22 22:55:1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XXX公司应收款项管理,确保货款及时回笼,保障资金安全,根据XXX公司相关规定,结合XXX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应收款项是指在经营活动中销售业务形成的应收账款、采购业务形成的预付款项和非购销业务形成的其他应收款。
第三条 财务部门按单位欠款类别和账龄进行分类管理,欠款单位类别按照XXX公司会计制度规定的股份公司所属单位,关联单位和外部单位进行划分,账龄管理划分:
(一)结算期或合同期内的正常应收款,超过结算期但在6个月以内的。
(二)账龄在6个月至1年之间的。
(三)账龄在1—2年之间的。
(四)账龄在2—3年之间的。
(五)账龄在3年以上的。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业务部门根据业务量大小、资信程度等情况对客户实行分级管理。针对不同业务单位的具体情况,核定客户年度赊销额度,制定相应的信用政策。
第五条 财务部门负责应收款项的核算,每月分析应收账款情况,对应收款项的形成和清收履行会计监督职能,协助业务部门清收应收款项。
第六条 业务部门是应收款项的直接责任部门,负责应收款项的催收工作,本着“谁经办、谁负责”的原则具体落实到人。
第七条 法律部门对业务合同条款的合法性、合规性负责审查,对发生债权纠纷的应收款项依法开展取证等工作,直至提请法律诉讼。
第八条 综合部门负责落实对欠款责任人的考核。
第三章 预付账款管理
第九条 按照XXX公司相关规定,为防止资金风险,从外单位采购原料,原则上不得预付货款。
第十条 在卖方市场的情况下,确需预付的原材料品种,须由采购部门报主管领导审批,提出预付货款建议,报经XXX公司主管领导和总会计师签字同意后,方可执行。
第十一条 预付款须在款项付出之日起,两个月内清理完毕。财务人员督促业务经办人及时办理结算冲销预付款,对逾期未清预付款,月底反馈XXX公司领导。
第四章 应收账款管理
第十二条 仓储部门发料后,业务人员应及时将发料单、合同等送交财务资产部,经审核后开具发票,办理挂账手续,不得拖延,以免造成月末库存帐实不符。手续不齐全的一律不予办理,否则追究财务人员的责任。
第九条 财务部门要建立应收款项档案,以台账的方式进行管理,定期对应收款项的账龄进行跟踪分析。
第十一条 根据XXX公司对应收款项下达的最高限额,处应对应收款项进行日常监控:
(一)月度跟踪。单位专(兼)职管理人员,应对本月形成的应收款项建立相应的台账,财务部门要协助提供有关资料,对超过结算期和预付冲销期限三个月的,专(兼)管人员要及时通知经办人员待岗进行清理。
(二)季度分析。财务部门每季度对应收款项进行汇总分析,认真核对往来款项,发现有特殊原因和异常情况的要及时向业务部门通报,并向主管领导汇报,然后进行催办清理。
第十三条 业务人员应及时将开具的发票送交客户,并督促客户办理挂账手续,不得扣押发票。
第十四条 每月财务人员与客户核对往来账项,编制往来帐调节表,并落实差异原因。
第十五条 财务人员应及时将逾期应收账款反馈相关业务部门,协助业务人员清欠货款。
第五章 款项清欠
第十六条 对于逾期应收款项的直接责任人,根据逾期时间长短,给予一定的处罚。以合同、协议约定的收款时间为基准,对逾期1个月未收回的,直接责任人员应加紧进行专项催收;对逾期超过2年的,直接责任人下岗专职催收并从次月起停发月度奖金,对造成坏账损失的,视损失大小和情节轻重给以行政和经济处罚。
第十七条 应收款项责任人因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需离开所在单位时,应首先清收自己经手的应收款项,在未清收完毕的情况下,人事部门不得办理调离手续。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生效日以前发生的应收款项按照“业务经办人是直接责任人、原部门负责人是第一督办人,现部门负责人为第二督办人的原则”进行清收。
第十四条 财务人员对纳入备用金管理的借款,要确保手续齐全,先清后借,坚持做到“前账不清,后账不借”。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以前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财务部门负责解释。

(编辑:莫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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