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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党政领导离任工作交接制度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作者:佚名  来源:网上收集整理  发布时间:2018-12-22 23:10:42

县党政领导离任工作交接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的监督和管理,明确领导干部任期责任,增强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和自律意识,保持 干部在任期届满或任期内调任、转任、免职、退休、辞职以及其 他原因不再担任本单位领导职务后工作的延续性。 结合我县实际,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本办法实行工作交接的党政领导干部是指全县各乡 (镇) 县直机关的正、 副科级干部, 企事业单位的主要领导。

第三条 领导干部在办理调任、转任、轮岗、免职、辞职、退休事项前,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书面办理离任工作交接手 续。

第四条 领导干部离任工作交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任期内已发生尚未处理或尚未处理完毕的各项工作;

(二)任期内已立项或已开工建设的重点工程项目情况;

(三)任期内承包、租赁、合作、抵押、担保等事项的合同、 协议及其变更的书面材料;

(四)任期内工程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招投 标文件、工程的概(预)算及其调整和变更、工程价款结算、工 程决算、工程竣工验收等与工程项目相关的书面材料;

(五)任职期间任职期内尚未处理完毕的经济纠纷和诉讼事 项;

(六)个人保管和使用的公共财物;

(七)其它需要说明的公务事项。

第五条 在执行公务中对暂时不能完成的公务,应逐项进行书面说明,并提出具体处理意见。

第六条 领导干部离任交接工作在离任领导干部与接任领导干部之间进行。党政主要领导的交接,由县委组织部牵头,协调 相关部门派人监证。其他副职的交接,由所在单位主要领导负责 监交。正、副职领导干部移交必须填写《县党政领导干部离任 工作事项移交书》 ,认真办理书面交接手续,经离任领导、接任领 导和监证人员签字后,由县纪委、县委组织部备案。

第七条 交接手续必须在领导干部离任前办理。一般应在接到调离通知十五天内办理,离任领导必须在实施移交之日前组织 有关人员做好相关事项的清理、造册等工作,准备好移交事项的 书面资料。离任时未进行交接的债务,原则上由离任领导自行承 担。未办理交接手续的,组织部门不予办理行政、工资等调动手 续。

第八条 在经济事项中对未办理交接的各种债务,在未查清款项内容真实性前,接任领导不得用公款支付,对此,离任领导 应作出解释和说明,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对未办理交接的各种债 权,离任领导也应作出解释和说明,并配合原单位做好清收工作。

第九条 对尚未办理完毕需交接的公务, 离任领导干部应当主动配合接任领导干部共同完成。

第十条 离任领导干部必须主动与接任领导干部办理书面交接手续。对无故拖延或不办理交接手续的领导干部,不如实交接 的领导干部,以及不符合规范交接的领导干部,应及时纠正。在 交接中隐瞒事实不如实交接的,应将视其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 育、诫勉及其他组织处理等。对造成工作差错及经济损失较大或 有其他违纪行为的,给予党纪政纪处理。对固定资产流失或挪作他用,一旦发现固定资产被个人或其他组织私自占有的行为,必 须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追回。行为恶劣的,要请求纪检监察部门和 司法机关介入,按照组织程序和司法程序办理,并严肃追究相关 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 事后在检查中发现的离任前违规违纪问题,由离任领导干部承担责任。

第十二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不一致的, 按有关法规执行。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县纪律检查委员会、 县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制度从发文之日起试行。


县党政领导离任工作交接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