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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财政局机关财务管理制度
(一)不得向外单位、局机关以外的个人借出款项。
(二)个人原则上不得借款,使用公务员卡刷卡消费。特殊情况确需借款,而本人公务卡额度无法满足的,应按规定填写借款单,说明事由,经批准后方可借款,借款应支付至借款人的公务卡账户。借款1万元以下(含)由办公室主任审批,一次借款l万元以上的由分管办公室的局领导审批。
(三)所有借款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归。
第五章 财务分析和财务监督
第二十七条财务分析:财务人员按照规定的财务报表格式,真实、准确、完整地编制财务报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按季通报机关经费预算执行情况和追加预算情况。年终向局长办公会报告财务决算及全年预算执行情况。
第二十八条财务监督主要包括对预算编制、执行的监督,对各项收入和支出范围和标准的监督,对资产管理的监督。在自我监督的同时,还应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审计等有关部门的指导、检查与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按本制度规定执行。上级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不纳入统一核算的科室、单位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未涉及事项由局党组会或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l5年1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