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杂文天下文章中心公文文章常用公文规章制度0001 → 文章内容

市财政局机关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作者:佚名  来源:网上收集整理  发布时间:2018-12-22 19:14:07

整 理来源

市财政局机关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固定资产管理,合理配置、有效利用、规范处置资产,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 500元以上),并且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第三条  固定资产的规定标准
(一)一般设备。即单价在l 000元以上,耐用时间超过一年的设备;
(二)专用设备。即单位价值在1 500元以上,耐用时间超过一年的设备;
(三)批量设备。单价虽未达标准,但耐用时间超过一年的大批同类财产;
(四)其他符合固定资产标准的资产。
第四条  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及构筑物;通用设备;专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第五条  大型固定资产购建须纳入本单位年度预算。年度无预算的,原则上不得购置。因工作需要亟需添置的固定资产,须  填制《固定资产购置审批表》,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按规定程  序审批。
第六条  固定资产管理
(一)办公室负责局机关固定资产的购置、更新、报废处置  及财务管理,建立固定资产总账、明细账及固定资产卡片。
(二)后勤服务中心负责全局固定资产的实物管理,建立固定资产实物台账,负责和办公室及各科室单位进行固定资产对账,负责固定资产清查及日常维护等。
(三)各科室单位对使用的固定资产负责。各科室单位应明确一名固定资产专管员,建立固定资产实物台账,负责本科室单位固定资产的增减变动、清查工作及实物对账工作。
第七条  固定资产购置审批、报账程序
(一)各科室单位需购置固定资产的,由科室单位提出申请,填写《固定资产购置审批表》,经分管局领导和分管办公室的局领导批准后,交办公室组织实施,达到政府采购标准的,须执行政府采购程序。电子产品的更新还需信息科签署意见。
(二)外单位及上级单位无偿调拨的固定资产,凭调拨单或发票复印件作财务入账。
(三)报账时须附正式发票、《固定资产购置审批表》、资产清单、验收报告单,执行政府采购的须附采购合同,按经费报帐程序报账。验收报告单上必须有使用人签字,原始单据上必须有经办人、固定资产专管员签字。
第八条  固定资产计价方法
(一)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计价;
(二)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按买价、调拨价以及运杂费、保险费、安装费、车辆购置税计价;
(三)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扩建的,按原来固定资产账面值和改扩建发生的净增加值计价;
(四)接受捐赠,无偿使用的固定资产,有原始购买单据的,按单据入账;无原始购买单据的,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估价入账;
(五)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完全价格估价入账;
(六)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估价入账,待确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
第九条  固定资产处置
(一)各科室单位需报废、处置的资产,由科室单位提出处置申请,填写《xx市国有资产处置申报审批表》,交办公室审核,分管办公室的局领导批准后,方可处置。需要拍卖的,按拍卖规定实行公开拍卖。审批表须一式三份,其中科室单位一份、后勤服务中心一份、办公室财务一份。
(二)符合下列条件的固定资产,依程序审批,作报废处理:
1、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且不能正常使用的;2、因故损毁又不能修复的;3、按规定需要报废的;4、经鉴定必须报废的。
(三)对闲置不用的固定资产,经局领导批准后按程序处置。
(四)对因机构、人员变动调整出来的固定资产,由后勤服务中心统一调配。
(五)固定资产处置的变价收入和残值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条  固定资产清查
(一)各科室单位固定资产专管员应定期与后勤服务中心进行实物对账,每年不得少于两次,做到账实相符;后勤服务中心应定期与财务对账,每年不得少于一次,做到账账相符。每次对账须填写对账表,双方签字,并装订成册备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二)对资产清查中盘盈、盘亏的物品,各单位须以书面形式说明原因,并列出盘盈、盘亏清单,经局领导审核后,报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再交办公室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管理责任
(一)办公室对全局固定资产负有账务和实物管理责任,根据机构、人员变动和工作需要,履行固定资产调配和监管职责。
(二)各单位对本单位的固定资产使用情况负责。各单位负责人履行本单位固定资产的调配和监管职责,确保资产安全、有效利用。对损毁、丢失、被盗的固定资产,须先查明原因,由各单位写出情况报告,经审查批准后,作出相应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5年11月1日起执行。


市财政局机关固定资产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