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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局统计监督检查制度
第一条为了保证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加强对统计工作的监督检查,提高统计工作的科学性、有效性,促进各项统计制度落实,不断提高统计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以下简称《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江苏省统计管理条例》等有关统计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以及上级机关关于统计工作的要求制定以及各项统计制度的贯彻落实。
第五条统计人员应认真及时做好统计报表工作,加强责任心,增强数据质量意识和开拓创新意识,对在统计工作中有创新举措并有明显成效的,应给予鼓励和嘉奖。
第六条统计人员应严格按照统计要求,准确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漏报、错报和拒报,发现有违反上述行为者,将追究责任人的责任,视情给予通报批评等惩戒,如明显不适合统计岗位工作的,应予以调离。
第七条属于保密性质的统计资料,必须严格保密,严防丢失,提供时应按上级机关保密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本制度由县发改局负责解释。本制度自签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