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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公园管理条例
西安公园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促进城市公园事业健康发展,改善城市生态和人居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活动。
第三条【城市公园的定义】 的资金投入,将政府管理的公园所需经费纳入部门】 市城市管理部门是工作。
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根据市城市管理部门的委托,负责工作。
发展和改革、规划、建设、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市政公用、文物、宗教、工商、公安、价格、水务、质监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公园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公园管理机构】公园管理机构负责公园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政府管理的公园的管理机构由公园行政主管部门、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依法确定;下载。非政府管理的公园的管理机构由建设单位确定,并报市公园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市公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公园的管理机构及其地址、联系电话等相关信息。
第七条【基布局、规范服务、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八条【公园名录及分类】公园实行名录和分类、分级管理。公园名录、类别、等级的确定和调整,由市公园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相关规范和标准拟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鼓励社会投资】 市、区、县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可以通过接受捐赠、资助等渠道筹集公园建设和管理经费。鼓励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投资、捐资等多种方式参与公园的建设和管理。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条【规划编制】 市公园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规划、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部门会同公园行政主管部门划定公园的保护范围,明确建设要求,实施公园周边控制管理。
第十三条【规划调整】经批准的公园建设与保护专项规划不得擅自变更。
因市政道路建设等公共利益确需调整的,公园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原审批程序办理,并按照同类、就近的要求补足面积。调整方案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十四条【设计原则】 公园设计应当以植物造景为主,增加特色乡土植物,充分利用原有地形、地貌、水体、植被和工业遗存、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人文条件,提升公园品质和功能。
第十五条【设计要求】公园设计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设计方案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安全标准和城市绿地系统规划;
(二)公园基础设施的设置符合相关设计标准;
(三)公园出入口的设置符合道路交通规划要求。
公园的设计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十六条【园内建(构)筑物要求】公园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构)筑物的体量、外形、高度、色彩应当与周围景观、环境相协调,不得损害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不得建设与公园功能无关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除有安全防护或者需要营造宁静浏览氛围等特殊需要外,公园的边界应当采用通透式围栏(墙)或者绿化植物隔离。
公园的绿地面积应当不少于公园陆地总面积的百分之六十五。委员会的,经公园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验收合格后方可移交。
第十九条【公园设施建设要求】公园内的各类设施应当按照《公园设计规范》等技术规范进行设置,并与公园功能相适应,与公园景观相协调。
在公园出入口、主要园路、建筑物出入口以及公共厕所等场所应当设置无障碍设施。鼓励公园配套建设健步道、绿道以及老人、儿童活动地等设施。
第二十条【服务设施建设要求】公园内的餐厅、茶座、咖啡厅、商亭等商业服务设施应当统一规划,与游客容量相适应,严格控制数量和规模。
政府管理的公园,禁止建设、经营会所、夜总会等与公园功能无关的高档商业设施。
第二十一条【防灾避险设施建设要求】承担防灾避险功能的公园,应当根据灾害类型、承担的主要功能以及相应的规划建设要求,建设应急避护场所和设施,并设置显著的指示标志。
第二十二条【游乐设施建设要求】在公园内设置游乐设施的,应当在公园游乐区域内进行,并符合国家、省有关技术规范和安全标准。
公园游乐区域由公园管理机构结合公园的功能形态划定,集中设置并严格控制规模。
第二十三条【园内管线设置】公园内设置水、电、燃气、通信等管线和其他市政设施,应当符合公园景观和相关安全规范要求,避开主要景点和游客活动密集区域,不得影响树木的生长,不得危及游客安全。
已建成的公园水、电、燃气、通信等管线不符合前款要求存在安全隐患的,建设单位应当限期整改。
第二十四条【公园建设新技术推广】公园建设推广应用绿色照明、清洁能源、雨水收集、中水利用、园林垃圾资源化利用等环保技术和新产品。
第三章 管理与服务
第二十五条【监督管理】市公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服务规范,指导公园管理机构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市、区、县公园行政主管部门及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加强对公园管理机构管理服务工作的监督检查。
公园管理机构应当接受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公园管理机构的职责】公园管理机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据规划和有关规范对公园进行建设和管理,配备相应的管理、技术、保洁、养护和安保人员;
(二)建立健全公园管理制度,制定公园管理细则和游园须知;
(三)保持公园的设施和绿化景观良好,做好安全管理、卫生保洁,维护正常游览秩序;
(四)管理公园内文化健身娱乐、商业配套服务等活动;
(五)负责园内动植物的保护;
(六)制止公园内的违法行为,及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七)鼓励、支持并引导公众、志愿者参与公园管理服务志愿活动;
(八)建立公园档案并依法予以妥善保存;
(九)公园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七条【开闭园管理】封闭管理的公园应当每日开放。具体开放时间由公园管理机构确定,并在公园入口的显著位置公布。
因施工作业等情况需要关闭公园的,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在关闭公园前报告公园行政主管部门,并在公园入口的显著位置公布。
发生极端天气、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的,公园管理机构可以采取紧急闭园措施。
第二十八条【入园管理】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入园管理,鼓励有条件的公园采用先进科技手段进行管理。对多次违反公园管理相关规定的人员,公园管理机构有权拒绝其进入公园。
第二十九条【公园收费管理】政府投资建设管理的公园原则上应当向社会免费开放。
在免费公园内举办临时性活动,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按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标准,收取门票。
实行门票收费的公园,应当按照有关部门规定对儿童、老年人、残疾人、现役军